发布者:罗春利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21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二审判决书内容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冀08刑终333号
原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78年X月XX日出生,籍贯吉林省XX市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住XX省XX市XX街道XX号。因故意伤害罪于XX年X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因寻衅滋事罪于XX年XX月XX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春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冀08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马某某、马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多交随意殴打他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马某某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马某某上诉认为应对其适用缓刑,理由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应予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马某某提出情节较轻,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马某某参与实施了三次寻衅滋事行为,均为随意殴打他人,其中两次因为其弟马某某滋事,马某某赶到后参与殴打,另一次是因其财产权遭受侵犯而殴打他人,三次均未持犯罪工具,也没有证据证明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且赔偿被害人张玉国并取得谅解。本院综合评判认为,马某某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已委托马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缓刑。因此,本院决定对马某某适用缓刑,由社区矫正机关依法对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丛云峰
审判员李浩东
审判员孟路遥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王凯旋
书记员郭禹蒙
2021年2月1日
二、律师点评
罗律师接收二审委托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实刑,刑罚畸重,故在二审当中要求改判缓刑并详细阐述了判处缓刑的理由和根据。二审期间,辩护人指导被告人家属找寻衅滋事的受害方进行和解,并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将相关赔偿手续提交给二审法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最后二审法院经再三评议,最终将被告人的刑罚改判为缓刑,我方大获全胜!
三、小结
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着重找出案件的突破点,尤其是二审案件,如果只是走程序,草草了事,结果很容易就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办理二审刑事案件,要知道从哪里入手,把握重点,并且不能怕麻烦,该做的工作做足,这样才能取得改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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