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春利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6日 14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为寻衅滋事案被告人二审辩护获改判缓刑
判决文号:(2020)冀08刑终333号
【案情简介】
马XX因涉及三起寻衅滋事案,且还有前科,一审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实刑。马XX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罗律师努力,为其量身制订辩护方案和辩护策略,并多次与二审主审法官交换辩护意见,出具有理有据、有说服力的辩护词,最后得到二审法院采纳,最终将其实刑改判为缓刑,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辩护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结果】
二审将一年六个月实刑,改判为缓刑。
【司法文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冀08刑终333号
原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1,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籍贯吉林省XX市XX市XX乡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住XX县XX镇中心街XXX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X月XX日被XX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XXXX年X月X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XXXX年XX月XX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XX月XX日被XX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X月X日被XX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XX月XX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并由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XX,北京市XX律师。
河北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X2、马X1犯寻衅滋事罪,马X2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0年XX月XX日作出(2020)冀08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马X2、马X1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20年XX月XX日将案卷移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X2因突发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本院依法排查工作中,査获上述事实,并认定被告人马X2、马X1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在马X2处査获折叠刀一把。3、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马X1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X月XX日被大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XXXX年X月X日刑满释放。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X1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X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马X1作出判决:被告人马X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马X1上诉认为应对其适用缓刑,理由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马X1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应予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马X1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马X1提出情节较轻、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马X1参与实施了三次寻衅滋事行为,均为随意殴打他人,其中两次因为其弟马X2滋事,马X1赶到后参与殴打,另一次是因其财产权遭受侵犯而殴打他人,三次均未持犯罪工具,也没有证据证明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且赔偿被害人张XX并取得谅解。本院综合评判认为,马X1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已委托马X1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适用缓刑。因此,本院决定对马X1适用缓刑,由社区矫正机关依法对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ニ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0826刑初1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印
审判长丛云峰
审判员李XX
审判员孟路瑶
二O二O年二月二日
本件与对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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