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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案被告人认定自首和从犯获轻判

发布者:罗春利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03日 6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介:为被告人认定自首和从犯,获轻判。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苏1181刑初79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羊XX,无业。曾因吸毒,于2012年9月28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1月19日被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解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李XX,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XX、艾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王XX,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钱X,江苏XX律师(受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吴X,曾用名吴造灵,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江苏XX律师(受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谢XX,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XX、许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陈X,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李XX,在北京市大中XX渠XX工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XX、何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陈XX,经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付XX,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贡XX,江苏XX律师。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9]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羊XX、李XX、王XX、吴X、谢XX、陈X、李XX犯诈骗罪,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羊XX、付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11月5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月26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羊XX、李XX、王XX、吴X、谢XX、陈X、李XX、陈XX、付XX及辩护人解XX、徐XX、艾XX、钱X、王XX、吴XX、许X、袁XX、何XX、罗XX、李XX、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

  2018年3月至10月11日,被告人羊XX、吴X、王XX、李XX为实施XX网络诈骗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羊XX从被告人谢XX处购得短信群发工具,从被告人付XX等人处购得公民个人信息,从被告人陈X、“王二狗”等人处购得客服电话及呼转转移服务后,被告人羊XX、吴X、王XX、李XX在吴X家中,使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短信群发工具,冒充XX夏XX客服向各被害人发送信用卡提升额度的短信,短信中提示被害人拨打假冒的客服电话。该电话为被告人羊XX在网上联系被告人陈X等人进行变号服务变更后的号码。被害人拨打该客服电话即被呼叫转移至被告人的工作手机。被告人羊XX等人谎称能够提升信用卡额度,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充足的银行卡作为信用担保后,通过京东商城网站购买电子产品、在赌博网站充值或者购某等方式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消费。成功后被告人羊XX分得60%,冒充银行客服人员接听电话的被告人分得各自业绩的40%。被告人羊XX通过被告人李XX销售电子产品,约定李XX从中收取20%至30%的手续费,再将余款转至羊XX指定的支付宝中。在赌博网站充值的钱款通过刷流水的形式转出取得,购买的飞机票通过郑X(另案处理)以退票的方式变现取得。其中2018年3月至6月17日被告人羊XX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吴X等22名被害人,涉案金额共计196658元;2018年6月17日至10月11日,被告人羊XX等人共诈骗王XX等29名受害人,涉案金额共计296275元。被告人羊XX涉案金额共计492933元,被告人李XX、吴X、王XX涉案金额共计296275元,被告人谢XX涉案金额共计247757元,被告人陈X涉案金额共计184544元,被告人李XX涉案金额共计94229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8年3月至10月11日,被告人羊XX诈骗成功取得钱款后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陈XX联系安排取现,从“井文月”的支付宝中通过扫码的方式,将钱款转给陈XX,陈XX从中收取3%的手续费。通过上述方式陈XX帮助羊XX套取现金36万余元,非法获利10800元。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8年3月至10月11日,被告人羊XX等人为实施XX网络诈骗,从被告人付XX处以每条0.3元的价格,购得包含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个人银行卡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5000余条。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勘验、辩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羊XX、李XX、王XX、吴X、谢XX、陈X、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虚假短信,接听电话,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羊XX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XX、王XX、吴X、谢XX、陈X、李XX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明知是XX网络诈骗所得赃款而予以转帐、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XX、付XX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羊XX、李XX、王XX、吴X是主犯,被告人羊XX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谢XX、陈X、李XX是从犯。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其余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羊XX、王XX、吴X、谢XX、李XX、陈XX、付XX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谢XX系累犯。建议对被告人羊XX犯诈骗罪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XX、王XX、吴XX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谢XX三年六个月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XX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XX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付XX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羊XX辩解:“王二狗”是免费向其提供客服电话;其是受老板安排实施诈骗,与李XX等人都按40%获利,并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非主犯,仅协助骗取被害人12000元,获利5000元,对其所参与部分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XX、吴X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仅负责接听电话,并非主犯。

  被告人谢XX、李XX、陈XX、付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X自愿认罪,但认为公认机关建议的量刑过重。

  被告人羊XX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羊XX实施诈骗犯罪是受老板指使、支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被告人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XX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李XX仅被安排接听电话,是从犯,认定其为主犯并按全部数额对其处罚量刑畸重,其至少是作用明显较小的主犯,且自愿认罪、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此外,对被害人陈XX的被骗金额有异议。

  被告人王XX、吴X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王XX、吴X不是主犯,应以其本人骗取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XX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羊XX等人用于实施诈骗的短信从“易通XX”和谢XX的“全球通讯”两个平台发出,且都是显示为0085开头的号码,应扣减无法区分的部分认定谢XX的犯罪数额。被告人谢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部分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尾号为3510的诈骗电话号码不是陈X提供,所涉6名被害人被骗款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扣减。被告人陈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从犯、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对陈X的建议量刑过重,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X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李XX具有自首、从犯、认罪悔罪等情节,且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相关线索,协助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X、付XX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陈XX、付XX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8年3月至10月11日,被告人羊XX伙同被告人李XX、王XX、吴X、谢XX、陈X、李XX等人,以提升信用额度为幌子,利用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虚假短信,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羊XX诈骗数额492975元,被告人李XX、吴X、王XX诈骗数额296317元,被告人陈X诈骗数额184544元,被告人谢XX诈骗数额56738元,被告人李XX诈骗数额9422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

  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X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XX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3项、第(三)款、第(六)款、第三条第(二)款、《中XX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羊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十二万六千元。

  二、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被告人吴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

  五、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

  六、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

  七、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

  八、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

  上述八名被告人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付X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预缴)。

  十、被告人李XX退出的违法所得九万四千二百二十九元,发还给被害人(韩X9398元、金X9398元、陈XX9398元、莫X9398元、梁X9398元、周X9398元、刘XX18946元、刘某乙9398元、张XX9497元);被告人李XX、陈XX、付XX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一万零八百元、三千九百元,按比例发还给其相关的被害人;被告人谢XX退出的违法所得八千元发还给被害人张XX;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三十七万一千零四十六元继续向被告人羊XX、李XX、王XX、吴X、谢XX、陈X追缴(其中羊XX371046元,李XX、王XX、吴X268617元,谢XX1748元,陈X62615元),发还给被害人。(详见清单)

  十一、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羊XX红色苹果6、黑色XX、蓝色XX手机各一部、蓝色诺基亚手机五部、银色和红色ipad各一部、黑色XX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话卡七张、中国XX储值卡十张、XX夏XX卡一张(卡内余额按比例发还给羊XX相关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李XX的XX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王XX黑色XX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吴X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陈XX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被告人陈X白色和黑色XX手机各二部、被告人谢XX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土豪金苹果8和金色XX荣耀手机各一部、XX路由器一部、被告人李XX银色vivoY75A、苹果X手机各一部、被告人付XX电脑主机一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羊XX白色苹果X手机一部、被告人李XX黑色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王XX银色vivo、黑色苹果手机各一部、被告人吴X金色苹果6、黑色vivoY71A手机各一部,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给其相关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交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各1张、浦发银行卡2张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告人羊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素琴

  人民陪审员  刘建瑛

  人民陪审员  朱国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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