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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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未达成服务标准,解除合同拿回款项

发布者:王耀龙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4日 9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某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龙,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某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21年7月6日签订的直播推广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90000元直播服务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退还原告89992元直播服务费用。

被告杭州某传媒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协议第1.1条约定:乙方(被告)根据甲方(原告)的要求,为甲方进行直播合作策划服务。此协议执行周期为甲方打款至乙方账户之日起一个月内,其中主播直播执行周期为15日内,核销周期为开播后45日内。第1.2条约定:乙方承诺直播后的订单总核销金额不低于500000元;若低于这一比例,核销总期为直播后30天将按核销额比例退还服务费。第1.3条约定:双方约定不含佣金的ROI比例为1:5,即固定服务费100000元达成500000元实际核销业绩(直播次日起15天后再除去退货的实际销售订单作为待核销订单)。第2.1条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直播服务费为100000元(不含税),6%含税金额为106000元。第2.2条约定: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中带税坑位费的50%即53000元作为坑位费定金,乙方收到坑位费定金后将出示与合作主播签约公司针对本次医美直播签署的合作协议;并在第一场直播开播之前,支付剩余50%的带税坑位费即53000元。乙方需开具含税发票给甲方,税率为6%。乙方收到款项后开始执行直播场次,如若乙方未在合同时间内安排主播进行直播,则需在3-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第5.1条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另一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另一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另一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协议。2021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直播推广费用50000元,同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直播推广尾款50000元。直播推广期过后,被告仅完成核销金额39.1元,经原告催促仍未完成既定销售额。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服务费,被告于2021年9月8日向原告退款10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故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直播推广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服务费,被告未能完成保底销售额,理应按比例向原告退款。现被告未及时退款,亦未在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案涉《直播推广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89992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杭州某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传媒有限公司2021年7月6日签订的《直播推广合作协议》;

二、被告杭州某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某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服务费89992元。

王耀龙律师(13661916367),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数百起诉讼办案经验,每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