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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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耀龙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4万元,还款日为2017年1月18日,借款利息为每月3%;如果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人还应当向出借人支付罚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但被告至今未还款。
刘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述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吕XX借款14万元;
二、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吕XX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耀龙律师(13661916367),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数百起诉讼办案经验,每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