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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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耀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C(民)初字第703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1年12月原告离家在外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分别于2012年3月、2013年3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均未获准许,之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仍分居,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被告迁出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某室房屋,自行解决住房,原告可按每月1,500元补偿被告两年的租金, 被告A辩称,婚后为偿还原告赌债,被告将自己的某路某弄某号的房屋出售,双方和儿子及岳母共同居住在某村某号某室房屋,2011年12月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因被告在他处无房,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A,2011年12月原告离家另居他处,2012年3月、2013年4月原告分别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均未获准许,之后双方仍分居,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再次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据双方称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某室房屋系原告母亲A承租的公房,内有原告、A及B三人户籍,目前由被告、A及B居住, 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迁出某村某号某室房屋,自行解决住房,原告可补偿被告两年租房的费用,补偿数额可高于每月1,500元;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租房,要求仍居住某村某号某室房屋,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虽已是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被告目前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某村某号某室房屋内,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在他处有房,因双方离婚后被告居住问题无法解决,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王耀龙律师(13661916367),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积累了数百起诉讼办案经验,每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