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
吴某与田某系恋爱关系。2018年9月,吴某与田某签订赠与协议一份,载明:吴某自愿赠送田某240万元给田某购房,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后吴某共计支付2396027元为田某用于购房的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税费。后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吴某要求撤销赠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某立即返还所赠款项。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
判决田某返还吴某120万元。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吴某向田某出具的赠与协议中,载明吴某为田某购房支付各类款项合计约240万元是无条件赠与,但通过双方间的其他承诺等可以看出,吴某向田某赠与大量钱财的基础建立在双方之间的感情存续,以及继续往下发展直至结婚可能。吴某向田某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故法院确认吴某与田某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田某继续占有上述案涉款项欠缺合法依据。因此,法院参照法律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酌定田某退还吴某赠与款项120万元。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和“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专业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