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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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以案说法|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可以追加其股东成为被执行人吗?

发布者:李正坤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税务 |1436人看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

做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执行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A公司、B公司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某银行将A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法院判决支持了某银行的请求。某银行遂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AB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后来,因两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某银行对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认为在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法院撤销终结执行的裁定,恢复执行。

法院驳回了某银行的追加请求,某银行不服,最终向最高院申请复议。

裁定结果:

裁定确认,本案不符合《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适用条件,不应当追加A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某银行申请追加变更A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规定了公司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自行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不能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因该股东的行为导致公司不能清算而办理了注销,该股东对公司不能清算存在过错。具体到本案,根据法院认定及复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两被执行人是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状态而非被注销,不属于上述规定要求的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因此,裁定驳回了某银行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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