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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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以案说法|辞职回家,遇车祸死亡算工伤吗?

发布者:李正坤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322人看过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向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争议焦点:

王某被派遣至B公司工作,上班第一天就从B公司辞职,却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某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王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月31日被派至B公司工作。同日,王某参加了B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后向B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B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监控显示王某于当日13时22分离开B公司。后王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王某家属于2017年12月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的死亡为工伤。

A公司、B公司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王某的死亡构成工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B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B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B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B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关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B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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