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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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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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初创形式的选择

作者:胡明明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8次举报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号召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以实现财富累积。受新冠疫情影响,失业潮和倒闭潮涌现。但与之相对应的是,经济复苏后一批新的创业者和创业项目再次出现。摆在创业者眼前的第一个抉择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形式来实现自己的创业理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选择哪种形式更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是创业者、投资者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生活中常见的小型超市、面馆等多采用该种形式。其相关法律特征如下:

1、设立、经营主体

       根据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的创办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司、合伙、团体等法人、非法人组织不能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实践中常见的是设立人自己经营,或家庭成员共同经营。视经营需要,可以面向社会招聘劳动者,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

2、诉讼主体地位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法律责任的承担

       经营过程中,除了营利外,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常见的如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违约责任,因与消费者纠纷产生的销售者责任以及一般侵权责任等。此时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当责任出现时,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如前述,个体工商户既可由个人经营,也可由家庭经营。对于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又鉴于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设立者需要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4、税收政策

      在税收方面,个体工商户不被作为企业而征缴企业所得税,其营利将计入业主的个人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规定交税。该部分收入属于个人所得中的“经营所得”。同时亦可申请核定征收。

5、利弊谈

      相较于其他企业形式,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在于投入小、设立手续简便、经营方式灵活、合规受限少,也是以上特点使得个体工商户遍地开花,过去几年火热的创业项目如奶茶店、特色小吃等最常采用该种形式。但个体工商户设立者单一、有限(只能是自然人,最多家庭成员),难以吸纳外部成员扩大经营,且一旦涉及到责任承担,需要设立者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难以做到风险隔离,尤其对于风险系数较高的项目,应该避开此种初创形式。

      附适用法律法规参考:《民法典》、《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设立、经营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除此之外,想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还需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等。在经营方面,通常是设立者亲自参与经营管理,规模较大的,家庭成员也会加入经营。

2、诉讼主体地位

      与个体工商户不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其他组织的一种,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其主要负责人可以代表企业参与诉讼。

3、法律责任的承担

      如前述,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首先由企业财产承担,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实质上也是个人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如果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税收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与前面介绍过的个体工商户相同,也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征缴规定缴纳。也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5、利弊谈

      虽然在设立、税收等方面都与个体工商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相较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显然更“大气”一些,如规模较大或经营布局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外,相对于同样是非法人组织的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者显然有更大的自主决策权,亦不需要像公司企业那样履行许多合规程序。但缺点亦由此产生即无法获得外部投资,能否长久、持续的发展,更多地系于一人之上,即取决于设立者的个人情况。

      附适用法律法规参考:《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设立、经营主体

      仅从定义就能够看出相较于前面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者无论从数量还是类型上都有增加。终于突破了有限的个人或家庭成员,既可以是若干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法人等作为设立者。经营者方面,取决于合伙人之间的安排,既可以都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亦可以选出一个执行合伙人,专门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具体执行。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法律对于合伙企业设立的要件也进行了规定,即:(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诉讼主体地位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其他组织同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3、法律责任的承担

      如前述,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型的不同,又可以将合伙企业分为两大类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税收政策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合伙企业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了有限公司先征一遍企业所得税,再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征个人所得税。

5、利弊谈

      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显然合伙企业增加了些“开放性”,投资主体多元化。但是依然要注意的是,法律特别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此外合伙企业是“有限的”开放性。因为多数合伙企业的设立者都是此前已经有一定关系基础的朋友、亲属等,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此时你的合伙人的偿债能力就十分重要了。因此如果不是十分了解和信任,是不会轻易共同合伙做事业的。

      此外,合伙企业还有一个显著的优点就是出资形式更为灵活,如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不允许这样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但有限公司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附适用法律法规参考:《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四、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经营主体

      同合伙企业一样,公司的设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非法人组织。且由于公司“有限责任”的特性,对其设立者身份的限制比合伙企业还要少。此外,相较于前三种企业形式中设立者的“亲历亲为”,公司尤其是规模较大、分工专业化的公司,实际经营者通常是职业经理人,包括财务、法律、人资等都是由专业的人士出任或担任顾问。

2、诉讼主体地位

      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3、法律责任的承担

      虽然本文介绍的四种企业形式各有不同,但如果谈到公司,与前三种形式最大的不同就是在责任的承担上。原则上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仅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刺穿公司面纱”,让股东承担责任。对此本公众号还曾专门写过一篇文章专门介绍,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以进一步阅读了解。(原文指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与“无限”-针对创业者的法律风险提示)

4、税收政策

      如前所述,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一个独立于其设立者的民事主体。因此,公司自身就有纳税的义务,是一个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具体有专门的《企业所得税法》加以规范。这就意味着作为公司的股东,就其分得的公司利润即分红,还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利弊谈

      相较于前三种企业形式,公司虽然设立程序上更为复杂,日常经营受到更多法律规范,还受到“双重税负”的考验,但它依然有以下这些诸多优点,使得它在企业形式的队伍中脱颖而出:

      (1)有限责任。关于公司的有限责任自不必多说,设立者仅需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制度使得创业者能够在创业的同时,隔离创业失败所可能招致的巨大风险。

      (2)进退自如。与合伙企业相比,同样是多人设立和所有,并对企业按照出资或特别约定享有不同比例的份额(股权),公司股东更容易向外转让自己的份额从而退出企业的经营。而合伙企业尤其是普通合伙企业,彼此间人身信赖度极高,企业封闭性较强,合伙人份额的外部市场几乎没有,试想谁会冒着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轻易加入一个陌生的合伙企业中去呢。

      (3)前景广阔。相较于前面的三种企业形式,公司制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其相关的理论研究、法律政策能不断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包容性”。具体实现路径大致可以概括为:将公司的所有权划分为等额的份额,通过向公开市场发售的形式,招募来无限的投资者。募集来的资金被公司用来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得以使公司进一步得到发展。

      附适用法律法规参考:《民法典》、《公司法》等

结语 QINGMING

      以上是四种典型的企业形式介绍。创业者在进行具体选择时,可以根据自己创业项目的特点、资金规模的大小、预期营业收入、设立者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多方面的因素考量,选择最适合自己创业项目的企业形式。当然,作出选择仅是第一步,接下来还要落实这一选择,如成立公司,一般需要签订设立协议、起草公司章程、办理登记手续等。成立合伙企业需要签署合伙协议等。甚至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已经不能满足于简单的企业形式,需要在企业所有者层面,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公司持股等形式,优化企业结构。限于文章主旨,本文仅就企业形式进行介绍,关于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其他具体操作和规范还请继续关注我们获取更多相关知识。


胡明明律师是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哈尔滨律师人才库成员,本科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49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纠纷、知识产权、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