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设立、经营主体
仅从定义就能够看出相较于前面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者无论从数量还是类型上都有增加。终于突破了有限的个人或家庭成员,既可以是若干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法人等作为设立者。经营者方面,取决于合伙人之间的安排,既可以都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亦可以选出一个执行合伙人,专门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具体执行。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法律对于合伙企业设立的要件也进行了规定,即:(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诉讼主体地位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其他组织同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3、法律责任的承担
如前述,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类型的不同,又可以将合伙企业分为两大类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税收政策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合伙企业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了有限公司先征一遍企业所得税,再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征个人所得税。
5、利弊谈
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显然合伙企业增加了些“开放性”,投资主体多元化。但是依然要注意的是,法律特别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此外合伙企业是“有限的”开放性。因为多数合伙企业的设立者都是此前已经有一定关系基础的朋友、亲属等,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旦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此时你的合伙人的偿债能力就十分重要了。因此如果不是十分了解和信任,是不会轻易共同合伙做事业的。
此外,合伙企业还有一个显著的优点就是出资形式更为灵活,如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不允许这样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但有限公司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附适用法律法规参考:《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