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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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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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制定

作者:胡明明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9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828次举报


导语

      既企业形式的选择、公司的设立之后,本文的讨论重点来到了公司章程部分。如同国家的治理需要宪法统领、社会生活的运转需要法律规范指引,公司作为一类典型的组织体,想要高效、有序的开展经营活动,并形成完善的治理结构,则在根本上有赖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作用发挥。因此公司章程的内容就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受登记注册方式、传统观念等的影响,导致实践中,人们常常忽视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意义,或没能充分利用公司章程,发挥其更大的作用。本文将主要从公司章程的制定、章程结构内容及修改等三方面入手,带大家再次认识、了解公司章程,供欲起草或修改公司章程的创业者、股东参考。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章程是由发起人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制订的、约束公司及其全体参与者的基本组织和行为规则。从该定义中我们能够看出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是设立公司时的发起人。(关于公司设立和发起人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介绍过,原文指引→此处排版时添加链接)因为公司章程是成功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其制定通常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实践中很多时候是发起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直接领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格式范本填写形成。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还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直接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专门的代办公司提供的格式范本,其优点在于该类格式范本通常涵盖了法律所要求的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如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只能在既有的框架中填写,无法做个性化设计,不能充分发挥出章程的作用。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对于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的第二十五条和第八十一条。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此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章程还要符合证券交易监管部门的特殊要求,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就指此类规定。

      除了以上法律所规定的必须体现在章程中体现的事项,公司章程还可以体现其他制定主体认为有必要写明的事项,这类事项我们称之为任意记载事项。

      特别说明:为了做到普适性,本部分所论述的章程内容主要还是停留在一般章程制作的程度上。实践中,律师会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及公司治理结构、业务范围的特点,而量身定做个性化的内容和条款。此外,如上市公司这类主体,还要受到其公司股票交易市场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规范,也需要引起注意。

No.1 总则

      总则部分放在公司章程的开始,起到开宗明义和确定根本性内容的作用。因此,在该部分通常需要至少载明三部分的内容,分别是:(一)公司的宗旨、设立目的、经营目标;(二)公司的名称、住所;(三)公司的经营期限与经营范围等。

No.公司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核心问题,且关乎股东个人利益,是为公司章程所必须记载事项,因此通常放在章程中靠前的部分。在该部分,通常需要载明以下内容:(一)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二)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及出资期限;(三)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四)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等。通过前述列举我们可以看出,该部分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对各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记录,而是在确定了各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基础上,对于违反了该部分出资义务的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规定。既包括应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也包括应对其他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对于瑕疵出资、抽逃出资期间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性规定,已充分的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No.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在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有所规定。之所以要在公司章程中再次确认,一方面是出于明确、具体、体系化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有时是处在原则性规定,或虽有具体规定但亦允许做例外规定。在这种背景下,股东就可以利用公司章程做更为完善和具体的规定。

      通常可以在该部分约定的股东权利主要有如下方面:(一)股东表决权;(二)股东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三)股东的股权转让权、优先购买权、异议回购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四)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自行召集主持权;(五)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及撤销的权利;(六)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权;(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通常可以在该部分约定的股东义务主要有如下方面:(一)股东的出资义务;(二)股东忠诚义务;(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义务;(四)股东清算义务等。

No.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该条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定义我们也能够看出,公司章程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做特别的规定。因为法律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已经有了基本的定性即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公司章程更多的是对法定代表人职责内容的规定,权利的限制入手。如可以规定:(一)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行使的职权内容;(二)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的法律后果等。当然这种限制不一定能够起到直接约束第三方的作用,但至少可以对公司可向法定代表人追责的范围进行明确,同样有利于公司利益的保护。

No.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作为拟制的人,其真正的运行有赖于公司内各机构、部门作用的发挥。在公司章程中需要规定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章程需要对前述机构的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其中股东会作为公司内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职权主要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职权的行使通常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负责具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构。董事通常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特殊性质的公司需要职工选举职工董事。其职权主要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同样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形式决策。监事会顾名思义是对公司事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和职工选举产生。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权利。

No.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Perseverance Prevails

      前述章程内容主要解决的是公司在设立后的正常运营期间的相关问题,即“生存”的问题。而本部分所要面对的则是“消亡”问题。该部分需要约定的事项主要有:解散的事由、清算组的成立和职权、债权申报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的编写、公司终止手续的办理等。公司解散的事由主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确定解散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成立清算组。因此章程往往还需要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权力义务等进一步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法定的清算组成员。股份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职权主要就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章程由股东(大)会修改。股东会通过决议一般采取简单多数决(即半数以上)规则。但是由于章程的重要性,公司法要求修改章程实行超多数决,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股东会决议对某些章程条款进行修改,或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直接与章程相抵触,不具有对章程修改的合法效力。即除作出正式有效的章程修改决议,其他股东会决议对章程进行了实质变动也不发生修改公司章程的效力,该等股东会决议也会因为违反公司章程而被认定为无效。

结语

      章程之于公司犹如宪法之于国家,是公司的“基本组织法”。对于公司,章程是仅次于法律、法规的基本组织和行为规范。由于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设立是通过代办公司直接完成,导致发起人忽略了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常常是在发生纠纷甚至解散、清算时才发现章程的重要性,想回头到章程中寻求依据或更好的权益保护条款时,才发现最初没有设计其中。无论是对于公司本身还是受章程约束、保护的股东而言都是一种遗憾。限于篇幅和普适性,本文仅能选取章程的部分主要内容加以简单介绍,更为完整、详实、个性化的公司章程,欢迎联系团队律师获取。


胡明明律师是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哈尔滨律师人才库成员,本科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49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纠纷、知识产权、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