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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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代理

发布者:王姣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4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系原告王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姣,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孙某,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返还欠款2385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3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被告孙某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孙某在原告体彩店内担任店员一职,期间孙某未经原告同意,多次私自使用代为保管的店内资金累计252000元。2017年7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孙某分期偿还所欠款项,并按照年利率4、35%偿还利息,被告孙某为担保人,如孙某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由孙某代为偿还所欠款项。还款协议出具后,孙某陆续几次向原告还款共计13500元,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孙某辩称,事实不对,我用钱是事实,但均是经过原告同意,我向原告借现金约10万元,后续吃喝花费部分。对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还款协议的欠款数额无异议,孙某的签名是我本人所签。原告提供的明细是我本人所写。我没有还钱的原因是嫂子打了我两巴掌,还把我扔在高速公路上。我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孙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字。我不应负担利息,实际情况我还不了。

被告孙某未答辩。

对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被告孙某未到庭提出质证意见或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经审查认为有效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7月17日签订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孙某,身份证,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吕陵镇杨庙行政村西杨庙071号。乙方:王某,身份证:。甲方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在乙方名下体彩店打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未提前告知乙方情况下,多次挪用乙方名下及店内流动资金,共计252000元(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并造成乙方名下体彩店倒闭。经双方协商,自2017年7月起,甲方以按期还款方式,向乙方偿还债务,具体如下:1.利息:年息4.35%,分5年还清,每年利息10962元(壹万零玖佰陆拾贰元),本息共计61362元(陆万壹仟叁佰陆拾贰元)。2.甲方以半年为单位,即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为结款日,每次还款人民币30681(叁万零陆佰捌拾壹元),甲方应于结款日之前,及时定额还款。如甲方未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向协议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甲方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3.为更好地约束甲乙双方行为,特委任甲方父亲为担保人,如甲方因任何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父亲追责,并由甲方父亲代甲方偿还所欠款项。4.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失去联系,否则乙方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协议签署地:济南市市中区紫明山庄。担保人:孙某(签名并捺印),甲方:孙某(签名),乙方:王某(签名),2017年7月17日。”截止2018年10月,被告孙某共偿还原告欠款13500元,现尚欠原告欠款238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或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虽然被告孙某主张被告孙某系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孙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该还款协议及原告与被告孙某的陈述,能够认定截止2017年7月17日被告孙某尚欠原告款项252000元。但被告至2018年10月偿还原告欠款13500元后,至今余款238500元未偿还原告,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某偿还欠款2385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未与原告约定担保方式,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孙某应对上述孙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欠款238500元。

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8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孙某对本判决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被告孙某、孙某负担。


王姣律师,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省慈善法律援助援助协会会员,国家211重点大学硕士研究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