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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XX与广州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冰冰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7月25日 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06民初38121号
原告:辜XX,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王XX,分别系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辜XX诉被告广州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房产的位置: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662号金融城绿地中XX房号。(以下简称“涉案铺位”)
二、约定的租赁期限:2019年7月17日至2022年7月16日。
三、约定的租金: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期间为0元/月,免租;2019年9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为22899元/月。
四、租金支付期限:每月的第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五、约定的保证金及支付时间:45798元。合同签订之日内,被告支付一个月租金为定金,3个工作日被告需将保证金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在租赁期间不得私自转租或提前退租,否则视为违约,赔押金。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违约金45798元;2、被告支付7月15日至7月31日租金11449.5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
七、被告辩称:1、原告未能向被告提供房管局出具的产权证明,且提供的房屋是毛坯房,无法实际用于办公,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2、被告2019年7月31日将钥匙退回给原告,原告未表示任何异议,视为同意被告解除合同。3、合同约定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9月16日为免租期,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缺乏事实依据。
八、其他:1、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2019年7月15日签收涉案房屋钥匙,于2019年7月31日向原告交还钥匙,涉案房屋的交付状态为毛坯房,被告在持有钥匙期间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及改动,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2、被告确认没有向原告支付过涉案房屋的款项。3、原告表示基于双方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故给予被告两个月的免租期作为优惠,现被告违约,相应的优惠理应取消,被告应按约定的月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6日至7月31日的租金。4、原告表示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由中介方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出示给被告,被告表示没有收到产权证明,但基于信任朋友依然和原告签订了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成立租赁合同关系。
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随后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将涉案房屋钥匙交还给原告,双方均确认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在2019年7月15日至7月31日期间涉案房屋系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该段期间的租金有事实依据,被告辩称合同约定上述期间为免租期,不应支付租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原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被告享受2个月免租期优惠的前提应为合同正常履行完毕,现被告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半个月即解除合同提前退租,亦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主张取消相应的免租期优惠符合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对于被告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原告主张该段期间的租金为11449.5元,本院予以照准。
被告于2019年7月15日接收涉案房屋,7月31日交还,双方均确认被告在使用涉案房屋期间并未进行改动及装修,合同于2019年7月31日解除,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本院亦已判令被告支付其占有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从公平角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45798元,本院不予支持,但对于该项诉请对应的受理费,仍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XX公司向原告辜XX支付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11449.5元。
二、驳回原告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广州市XX公司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符 慧
人民陪审员  郑文怡
人民陪审员  苏 琴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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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