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冰冰律师团队
吴冰冰律师团队
综合评分:
4.9
(来自5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广州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冰冰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7月25日 4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11民初11106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谭XX,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吴XX,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卫X。
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杭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XX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基于原告与被告的委托加工合同关系,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的产品因为需要仓库存放,所以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9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仓库租用面积、宿舍费用等详细的内容,详见合同。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一直未交房租及水电费,合计为71104元。2018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再次协商并签订了《解除合作后续协议》,至今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拖欠款项。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71104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加工化妆品。因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的产品需仓库存放,2017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2018年3月29日,双方签订《解除合作后续协议》,约定从2018年4月1日起解除租用合约,原告收回涉案办公室、宿舍、仓库,被告确认截至2018年3月29日共欠原告货款租金310000元,减去已付20000元三证使用费,尚欠290000元,承诺在2018年4月底前还款50000元、5月底前还款100000元、6月底前还清全部欠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卫X在该协议上签名,原告加盖了公司印章。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遂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陈述经其核算后被告所欠租金金额为71104元。
以上事实有《委托加工合同书》、《租赁合同》、《解除合作后续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对被告截至2018年3月29日尚欠原告货款租金290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核算后被告所欠租金金额为71104元,要求被告清偿该租金,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相应利息合理,但应从2018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XX公司向原告广州XX公司清偿租金71104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9.8元,由被告杭州XX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州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XX
人民陪审员  龙展鹏
人民陪审员  李浩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郑XX
吴冰冰律师团队成立于2009年,成立至今一致致力于交通事故赔偿、建筑工地提供劳务受损、工伤赔偿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