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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冰冰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XX、原审被告李XX、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0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告李XX、张X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项目损失赔偿原告黄XX105348.6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X24874.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87元,由原告黄XX负担483元,被告中国XX公司2904元。
判后,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的医疗费认定有误,应该改判医疗费按有效票据计算。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黄XX医疗费总额为52678.29元,包括2015年10月5日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挂号费单据(7元),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门诊收费票据6单(共3114.24元),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单(20761.9元),粤北医院门诊预收款收据5单(共2055元),粤北医院医疗票据5单(共26740.15元)。其中,粤北医院5单门诊预收款收据下方写明收据不能用作报销,且收据盖章有效(其中一单无加盖印章)。该部分预交的款项已经用于医疗费,且医院也另外开具正式的票据。因此,上述5单预收款收据不能作为主张医疗费的依据。二、粤北医院医疗票据中有部分票据的结算方式显示“韶关医保”,即表明该部分医疗费已进行医保报销,不能再重复主张。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医疗费按有效票据计算。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黄XX答辩称:原审法院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一、粤北医院5单门诊预收款收据显示被上诉人确实有交上述医疗费用,且一审中已提交相应的门诊病历。但由于票据开具时间为2016年,时间间隔太久,当事人也记不清是否有开具正式医疗票据。二、虽然粤北医院医疗票据中有部分票据显示“韶关医保”,但被上诉人已实际自行缴付,未进行医保统筹。即使已进行医保报销,也是被上诉人自行缴付社保费用应享有的待遇,并未加重上诉人的侵权责任,不应进行扣减。因此,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李XX、张XX未到庭,也没有以其他方式发表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有异议的内容,本院综合本案证据在判决理由中一并作出分析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被上诉人黄XX的医疗费数额认定问题。由于被上诉人黄XX提交的案涉有争议的粤北人民医院的5张门诊预收款收据下方注明“此预收款收据不作为报销用,如需退款,请持此收据前来办理。”而被上诉人黄XX对上诉人就此提出的异议,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本院采信上诉人的主张,将上述5张单据显示的数额2055元从被上诉人黄XX的医疗费数额中扣除。而由于上诉人已经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垫付了10000元,故上述应该扣减的费用应该从本案上诉人应该承担的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扣除。原审判决第二项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核算,上诉人在商业险限额内应该赔偿被上诉人的医疗费扣减上述款项和李XX垫付的5000元后应为23436.3元。至于另外三张案涉收费票据中显示结算方式为“韶关医保”的是否也应该扣除的问题,由于是否已经进行医保报销和能否由医保报销,属于被上诉人与医保部门之间应该解决的问题,并未加重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故不应在本案中进行扣减。因此,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医疗费的认定和处理部分有误,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主张部分有理,本院对其有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他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023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02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黄XX2343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7元,由黄XX负担500元,中国XX公司负担28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4元,由黄XX负担150元,中国XX公司负担27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冰冰律师团队成立于2009年,成立至今一致致力于交通事故赔偿、建筑工地提供劳务受损、工伤赔偿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