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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发布者:郑维民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亲办 |309人看过举报


关于张与湖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执行程序的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郑维民

 

澧县人民法院:

与湖南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案之判决生效后,我们受托申请强制执行。鉴于被执行人置业公司2次提供的财务资料不具有真实性、完整性,无法体现置业公司真实、完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于20211115日依法提出《关于敦促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应提交的财务清单》。在该清单中,非常明确的提出了如下资料清单。

一、提供20121115日起至20209月30日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包括桃源分公司在内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收入日记账、现金支出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鉴定意见书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提供已知银行账户的所有银行流水和各月对账单。分别为建设银行桃源支行尾号为3747#、4156#,赵开立于石门沪农商行9650#账户,以及赵管理支配的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185488********11866账号、开户行为农行桃源支行的账户的银行流水和各月对账单。

三、提供11份已知合同及对应的价款结算、款项支付等相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银行流水。

四、提供桃源县审计局对文体中心项目的4个部分工程审定金额分别为41382600元、64204726.03元、39413464元、108135956元,合计审定金额2.5313795203元的审计报告原件及款项拨付和收支的银行流水明细、现金收支日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桃源城投公司支付给常德一建公司回购款收支情况的银行流水及与此相关的全部会计资料。

五、提供被执行人使用用友软件形成的全部电算化账簿,以及使用用友软件的设备、账号、钥匙和密码。

时至2022年3月23日,被执行人仅仅提交了12份合同,一份自行制作的存款单,完全没有满足清单要求,没有达到满足股东知情权,提交财务资料应当具有完整性和真实性的生效判决书的要求。

我们认为:被执行人的所有解释,均不符合《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严重违法《会计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构成严重妨碍执行甚至涉嫌犯罪行为。理由为:

一、关于被执行人称将项目发包给“赵”,因而发包后没有经济收入,故没有20157月后的财务资料一说,既不合法,也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

1、本项目系BT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实际操控人为被执行人公司,常德第一建筑公司是被执行人挂靠的施工单位,并以桃源分公司名义在农行开立项目专用账户,具体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齐济平的掌控下,由赵负责实施。整个桃源县文体中心项目经过增项,审定的工程款累计达2.53亿元多。赵是工商登记的被执行人桃源分公司的负责人。赵的双重身份,就是确保桃源文体中心项目牢牢的为被执行人控制,以实现BT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2、本项目于201212月开始投资,截至20156月下旬,累计投资达1.7亿元,按照银行年利率6%计算,仅银行利息成本就超过3000万元,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居然心甘情愿亏本,就将该项目以2000万元的价格发包给分公司负责人赵,且执行申请人张作为股东,居然不知情,这既不合法,也不符合常理。

3、我们最新找到的给执行人提供给股东的资料《桃源项目部20171月止资金营运情况》、《各股东对桃源投资情况表》以及《收入明细汇总表》等书证证实:(1)截止20171月,被执行人置业公司报送给股东的公司经营情况汇总,都没有体现该项目已经于2015年发包给赵的事实;(2)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是有完整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并且有电算化会计账簿;(3)该资料上有被执行人会计袁志林手写的分析文字,显示包括收到施工方结算管理费、政府回购资金差额加账面未分配利润,减去实际工程款与预付工程款差额后,截止20171月,项目已经体现利润55055818.45元。

4、况且,依照常理,不管桃源文体中心项目是否发包给赵,该发包行为是企业内部的经营行为,依法需要两股东的一致同意。且无论是否发包,均应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经查,置业公司桃源分公司于20187月23日注销,如果没有财务资料和清税,是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的。被执行人称在20157月因项目发包后无会计账目一说,既不合法,也不符合起码的常理。

二、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已经构成严重妨碍执行,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今天,被执行人置业公司罔顾执行机构的多次敦促,基本没有提交所要求的财务资料,依然无法满足判决书的要求,导致张作为股东,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达将近半年后,依法无法实现股东的知情权。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公然藐视。

股东知情权案执行,具有物之交付和行为执行,具有工具性和目的性特点,其目的在满足股东知悉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实现股东投资收益。是股东实现撤销不当行为、请求分红、损害赔偿的基础。据此,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齐济平、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人员,均属于直接责任人。目前,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交完整资料,只有如下可能:

其一、有完整的财务资料,拒绝提供,此系严重妨碍执行,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等执行措施;

其二、没有完整的财务资料,无法提供,此系严重行政违法,应当已送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可能涉嫌漏税、逃税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违法责任;

其三、有完整的财务资料,予以销毁、隐匿,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由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现有线索,有合理怀疑可能有涉嫌伪证、贪腐、挪用、职务侵占(侵占)甚至贪腐等违纪甚至犯罪的行为。

三、执行申请人张的强烈要求和建议

鉴于被申请执行人置业公司的妨碍司法、行政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我们强烈要求法院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

1、发出搜查令,在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务资料的场所进行搜查,以发现被隐匿的财务资料,对电算化会计账簿使用的软件进行鉴定,是否有人为修改、删除软件资料内容的痕迹;

2、依职权向有关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桃源县城投公司、常德市第一建筑公司等单位调查,调取银行流水、税务机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财政资金拨付情况,以及置业公司桃源分公司注销资料,以间接实现查阅现金流量表、会计凭证的目的;

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会计等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倒逼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4、对被执行人没有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建账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的规定,移送澧县财政局依法监督查处;

5、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被执行人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及妨碍执行行为,发出司法建议书,责令并敦促其纠正;

7、依法向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提供财务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调查,以及相关知情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到底是否建账以及是否有隐匿、销毁财务资料、涉嫌伪证等相关事实,以及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的相关事实。

8、本案所涉项目增项高达6000多万元,这对一个经过桃源县人大审议,预算精准的BT项目是不敢想象的。现有线索显示被执行人有将款项以劳务工资采取“资金旅游”方式虚列支出,隐匿会计账簿等行为,有涉嫌漏税、逃税、职务侵占、挪用以及涉嫌腐败等违纪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行为。作为置业公司股东,不可容忍这些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希望法院能够充分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穷尽执行手段,查明相关事实,依法采取有关措施,我们也将坚持不懈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

 

                   委托代理人:郑维民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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