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阳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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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邓阳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2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邻水县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623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1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8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予以释放;同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8]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3日、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因需补充侦查于2018年8月21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同意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A为倒卖淘宝账户谋利,多次在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XX居民点33号居住的房屋中,使用台式电脑从QQ昵称为“请叫我疯子”、“17年拼起来”等人处购买淘宝账户(包含淘宝账号、淘宝登密码、支付宝账号、支付密码、绑定的邮箱及邮箱密码等信息),从而获取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购买的淘宝账户加价后以每个18元的价格转卖给A(另案处理)237个,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经警方检查从被告人A被扣押的电脑和手机中提取30000余组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宝账号、支付密码、邮箱账号等信息), 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A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A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第一次庭审时,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A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第二次庭审时,公诉人当庭表示经补充侦查后,被告人A的行为仅属于情节严重,建议对被告人A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左右量刑,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辩护人A提出以下意见:1.扣押的电脑和手机中提取的信息不属于财产信息,只是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2.被告人A卖给B的公民个人信息不是财产信息,只是一般公民个人信息;3.A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时交代自己的罪行,应构成自首,综上,建议对被告人A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左右量刑,并宣告缓刑, 辩护人A向法庭提交了扣押决定书及收据(拟证实B的家属替B向邻水县人民检察院退缴2万元)、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白云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个人表现证明(拟证明B各方面表现良好)及贫困证明和诊断书(拟证明B的母亲患精神病,其父亲也经常生病,其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视频资料(A照顾其母亲和其儿子的视频)、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白云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A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A因法律意识淡薄和迫于家庭生活,不慎触XX法律,因其家中有精神病母亲和年幼的孩子需照顾,建议法院对A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A为倒卖淘宝账户谋利,多次在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XX居民点33号居住的房屋中,使用台式电脑从QQ昵称为“请叫我疯子”、“17年拼起来”等人处购买淘宝账户(包含淘宝账号、淘宝登密码、支付宝账号、支付密码、绑定的邮箱及邮箱密码等信息),从而获取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将购买的淘宝账户(包含支付宝账号、支付密码等信息)加价后以每个18元的价格转卖给A237个,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经警方检查,从被告人A被扣押的电脑和手机中提取3万余条信息,其中含有公民身份证号码有7800余条, 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A在荆门市掇刀区醒目网吧门前路口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对自己买卖淘宝账户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A的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替A向邻水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二万元,此款被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邻水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A买卖淘宝账号,于2017年12月1日受案,同日对A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证人A的证言,其证实:其从2017年年初开始买卖淘宝账号,其卖的淘宝账号价格不一,2星的淘宝账号一般购买成16至20元一个,是其从一个QQ名称为Crazy(指A)的人手中购买来的,其转手以20至24元的价格卖出去,其从Crazy手中购买的淘宝账号的特征是就是购物的淘宝账号,等级为2星,这个淘宝账号是使用过的,通过网络购物已经达到二星级,其中包括有淘宝账号和密码,绑定邮箱的账号和密码,绑定的身份证号等信息,绑定的邮箱也是支付宝账号,其是通过支付宝支付的方式将钱支付给“Crazy”,其记得“Crazy”的支付宝账号的尾号是0000,其一共使用了4个QQ号买卖淘宝账号,账号分别是:33×××11、49×××55、50×××76、11×××33(昵称东少,现在是爱谁谁),其购买的这些淘宝账号不是账号本人卖给其的,上家是以文字或文本格式通过QQ将这些淘宝账号发给其的,如果购买的淘宝账号里面无身份信息,其可以通过查证获取身份证信息, (2)证人A的证言,其证实:其卖出的半实名号是其用其老公A的QQ号49×××55的QQ好友里QQ号为37×××63,昵称A的人买的,其买了50多个半实名二星的账号,卖出去了35个左右的账号,这些账号买成18元一条,买时是用其自己的个人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号246×××@qq.com向Crazy转了900元钱,其向Crazy只买了这一次淘宝账号信息,也只向他转了一次账,其余的和A的几次交易转账都是B在操作,其从上家买来的这些淘宝(支付宝)账号的内容有:淘宝账号、淘宝登录密码、支付密码、邮箱号、邮箱登录密码, 3.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的时候其只是在网上购买淘宝账号用于刷单,从中获利,从2016年年底开始,其将从网上购买的淘宝账号用于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取差价,其是在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XX居民点33号租住的房屋中使用一台黑色组装台式电脑买卖淘宝账号的,其是在网上通过QQ进行淘宝账号买卖的, 到现在为止我一共买卖了多少条淘宝账号,具体数量我记不清楚了,一共大概有4000条左右的淘宝账号, 这些淘宝账号是其从一个微信号昵称是虾米,微信号是×××这个人手中购买来的, 有很多的人找其买过淘宝账号,其中有印象的是QQ号是11×××XX,名称是东少,另外他还有一个QQ号是49×××XX,名称是缘来是你,这两个号是一个人(指A)在使用, 因为这个人第一次在其这购买淘宝账号的时候,分别使用了这两个QQ号来试探,后来被其发现了,其才知道这两个QQ号是一个人在使用, 其和东少在买卖淘宝账号的时候,因账号质量问题发生了矛盾,东少一直在QQ上骂其,于是其将他删除XX好友了,其与A在网上买卖淘宝账号时,东少是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将钱转给其,东少从其处买了大概300条左右的半实名二星级的淘宝账号,每条淘宝账号的价格在18元左右,大概有5400余元, 其与上家“虾米”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的方式交易的,其QQ号是37×××63,名称是Crazy, 其将购买来的淘宝账号信息存储了的,都是以文本的方式存放在其台式电脑桌面上, 其在网上买卖的淘宝账号信息,淘宝账号本人应该不知晓,因为淘宝账号本人不可能将自己的淘宝账号拿出来买卖, 其买卖的淘宝账号里面都含有淘宝账号、淘宝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绑定的邮箱、邮箱密码,其中有些含有个人身份信息,有些不含有个人身份信息, 其卖给“东少”的淘宝账号是半实名二星级的淘宝账号,包含有淘宝账号、淘宝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绑定的邮箱、邮箱密码,卖的这些淘宝账号都是绑定了支付宝的, 其微信号是×××,昵称是消遣,支付宝账号是hby×××@XXX,绑定的手机是15×××00,昵称是荆门XX公司, 其除了从“虾米”处购买账号外,还从QQXX,名称是请叫我疯子的人和QQT1***XX,名称是17年拼起来的人处购买过, 4.书证 (1)羁押证明,证实A2017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5日被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载明:A,男,出生于1992年7月13日,证实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12月4日,侦查人员依法对A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XX居民点33号的租住的住房进行搜查,现场查获的与案件相关的电脑固态硬盘1个、机械硬盘1个、银行卡6张、苹果7手机1部,并对上述物品予以了扣押,并绘制平面图1份、拍摄照片9张, (4)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2017年12月4日,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接到邻水县公安局的抓捕请求,在荆门市掇刀区醒目网吧门前路口将犯罪嫌疑人A抓获,证实A被动到案, (5)违法人员查询比对表、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经查询,A不是在逃人员,也不是违法人员,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缴款凭证,证实:2018年2月5日,被告人A的家属代A向邻水县人民检察院退缴2万元,此款并被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扣押, (7)邻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在A扣押的电脑和手机提取的30900余组支付宝账号,经对部分支付宝账户使用密码进行登录,均提示账号存在异常,不能确定其是正常的支付宝信息和登录密码信息, (8)邻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通过对A被扣押电脑和手机中提取的30900余组数据信息进行梳理,初步梳理出10000余条公民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进一步对这些身份证号码进行认真的筛查梳理,除去尾号含000明显错误的和重复身份证号码,共梳理出包含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的信息7896条,由于数量太大,不能一一核实,为验证其真实性,随机抽取了861条公民身份证号码在公安网人口信息系统中查询,这861条公民身份证号码均为真实公民个人身份证号码,附光盘一张(梳理的7896条信息)、纸质附件一份(861条公民身份证号码详情), (9)本院(2018)川162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了A在网上以18元一条的价格从B处购买支付宝账号237条,里面包含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支付密码等信息, 5.电子数据 (1)电子证据邻公(网)检(2017)077号检查工作记录,侦查人员依法对A的电脑硬盘进行了电子证据检查,固定、恢复了硬盘中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提取了A与B(QQ昵称Crazy)等人的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附检查笔录1份,照相6张,光盘1张,录像1张, 孟某有4个QQ号:33×××11爬墙等你来;11×××**6433东少(现在叫爱谁谁);49×××55;50****876本宫不死,你终究是妾, (2)电子证据邻公(网)检(2017)086号检查工作记录,侦查人员依法对扣押的A的ViVOV7手机进行了电子证据检查,固定、恢复了手机中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附检查笔录1份,照相6张,光盘1张,录像1张, (3)电子证据邻公(网)检(2017)089号检查工作记录,侦查人员依法对扣押的A的iPhone7手机进行了电子证据检查,固定、恢复了手机中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提取了手机内存储的短信记录、通话记录、QQ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A通过QQ将大量淘宝账号卖给多名下家,附检查笔录1份,照相6张,光盘1张,录像1张, (4)电子证据邻公(网)检(2017)088号检查工作记录,侦查人员依法对扣押的A电脑主机中硬盘2块进行了电子证据检查,固定、恢复了硬盘中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提取了硬盘内存储的短信记录、通话记录、QQ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A向QQ昵称为请叫我疯子、17年拼起来等人处购买大量淘宝账号,向QQ昵称为东少、爬墙等你来、缘来是你等下家销售了淘宝账号,附检查笔录1份,照相12张,光盘1张,录像1张, (5)从A的手机、电脑里提取的A(Crazy)与B(东少或爱谁谁谁、缘来是你)交易的淘宝账号数据,证实: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26日,A卖给B淘宝(支付宝)账号共计237个, (6)A付宝注册信息,证实:A的支付宝账号15×××00,账户名称荆门XX公司, (7)电子证据检查光盘三张,证实:从A被扣押的电脑和手机中勘验提取到30900余条信息,其中部分信息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警方从被告人A被扣押电脑和手机中提取了30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但因这些信息是由字母、数字等组成,不能确定这些信息是什么信息,故本院不认定提取的30000余信息全部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情况,仅对含有公民个人身份号码的信息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即有7800余条公民个人身份信息, 辩护人A向法庭出示的荆门市东宝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白云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个人表现证明、贫困证明、诊断书、视频资料等因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出售给他人的237条公民个人信息均是财产信息;从扣押电脑和手机中提取的78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是一般信息,被告人A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A提出“从扣押的电脑和手机中提取的信息不属于财产信息,只是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A提出被告人B出售的237条信息不是财产信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A和证人B均证实此237条信息的内容中均包含支付宝账号、支付密码等信息,因支付宝账号具有第三方支付结算功能,故出售的237条信息均属于财产信息,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A提出被告人B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A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且在抓获前,公安机关已经对本案立案,已掌握了A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A提出对被告人B宣告缓刑的意见,因与被告人A的罪刑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 二、被告人A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26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罪工具(硬盘、手机等)予以没收,扣押的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抵扣赃款和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甘金元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利伟 杜星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XX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邓阳梅律师,执业13年,联系电话:13982652847(微信同号)。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邻水县阳光家事调解工作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620********7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