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艳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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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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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集资诈骗一案辩护词

作者:章艳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7次举报

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章艳江律师担任王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及认真听取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清楚。现根据本案的已查实的有关证据材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可知,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三大要件:一、主观方面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将非法集资款据为己有;二、客观方面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骗取集资款;三、集资诈骗数额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辩护人章艳江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上述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不应定为集资诈骗罪。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但从目前检察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来看,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王某某具有此目的,事实上,被告人王某某也从未有此犯意。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且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已有的目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将集资款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本案中王某某作为公司表面签字股东,而且她自己也非常清楚,不能也不可能将公司的款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该公司有管理方面和财务方面制度是非常严格的,公司还建立了财务科等,钱的使用和人员的任命是由余某某、刘某某选出的(二人口供),财务管理上相当严格,有会计、出纳。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某享受的只是员工的同样待遇,并没有自己控制一分钱,也没有私自占有集资人的一分钱。被告人王某某无论从动机上还是在经营公司中行为上看,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二、王某某自己从没有进行行使过股东的权利。从王某某本人在股东书上签字后,就从没有行使过股东权利,参与过任何以公司表面股东会通过为形式而实施的诈骗活动的组织和决定。公司运作从没有王某某参与的行为。王某某虽然在股东协议上签字,其实对有关运作公司的真正目的、方式等一概不知,她只是余某某、刘某某等实施犯罪活动需设立公司的傀儡。王某某本人也是受害人,为追求高额利息回报,她将自己的本金也投入其中,最终血本无归。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更未占有到他人任何财物,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不成立。

其次,我们认为即使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也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在本共同犯罪中王某某涉嫌涉案金额只有7万元。非法所得只有3万多元。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王某某是从犯。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和1996年2月6日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对从犯的处罚是应以其参与的犯罪数额及结合行为人在同共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非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处罚,但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刑法总则明确指出,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一般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王某某原本是一个安分商人,在这之前没有前科、劣迹,当初是因为经营生意亏损,在缺乏资金情况下,才想到吃高利。在没有完全了解公司运作的情况下,就贸然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才构成了犯罪。

三、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确实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知道的事实,提供多份案件重要材料。并且对自己的罪行深感悔恨,并一再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觉得对不起入会的邻居朋友们,对所欠数额也进行确认,并表示在今后的日子里将通过各种努力继续偿还。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首先不应确定为集资诈骗罪,即时确定为本罪,被告人王某某也系初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确实具有悔罪表现。目前被告人王某某上有高岁且体弱的父母亲,两个孩子正在上大学,而且所欠的集资款需要他慢慢地还清。因此,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给予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给予充分重视并予以采纳。

谢谢

(如:涉及人名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都是化名)

章艳江律师

企业培训师,专业鉴定二级心理咨询师、巴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常务理事、巴市婚姻家庭协会秘书长、巴市妇联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站志愿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奥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6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