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夏吉兵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8日 2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何XX、代XX因与被上诉人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及原审被告何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9)川1681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一、何X、何XX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川XXX集团有限公司损失5,320,42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1,331,877.49元自2017年1月31日起,629,923.73元自2018年5月31日起,2,888,257.51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2,570.5元自2019年3月18日起,467,799.77元自2019年4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代X就何XX、何XX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向XXX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XX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8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3,856元。由XX团有限公司负担9,813元,何X、何XX、代XX共同负担54,043
二、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基础损失金额为5,320,429元。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24%进行的计算。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垫资的损失进行的追偿应当得到支持。另一争议焦点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同时担保人的过错如何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代理人紧紧抓住担保人的中介作用,对主合同的成立具有积极的促成作用,成功说服法官,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诉讼观点,支持了被上诉人的一审的主张,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案涉及的损失本金为53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为当事人成功挽回损失800余万元。
三、本案值得思考的是,挂靠企业应当对挂靠人长期进行项目把控,同时对财务、印章管理有一整套的管理体系,在具有一定风险时,要及时形成协议,约束挂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