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吉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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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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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方主张2500万元债权破产程序中的继续履行合同案胜诉

发布者:夏吉兵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6日 3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原告系被告开发的恒立恒顺星城5号楼的承建方。2013年8月15日,向被告交纳了承建5号楼的履约保证金2500万元。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XX公司、XX公司共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5号楼施工合同中的第41条中关于保证金退还时间变更为被告、XX公司用5号楼商品房或价款折抵原告的保证金2500万元,确定以5号楼的82套房屋直接抵退2500万元保证金,并在附件中列明了作为退还原告2500万元5号楼82套房屋详细信息。在签订用以抵退2500万元保证金的82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完善相关手续后,2014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被告退还的保证金2500万元。在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告向被告管理人申报该82套房屋价值2500万元债权,管理人将原告申报的2500万元审查认定为保证金,原告不服申请复核,管理人仍认定为保证金。由于原告施工的5号楼已近达竣工验收标准,履行合同具备现实基础。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82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到期债权后双方订立以债权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在本案中是否能够适用。代理人认为,到期债权以债权购买房屋,互相抵销是双方成立的新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单纯的以物抵债。同时破产法第18条中关于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有限制的,并非任何合同管理人均有权解除。本案中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不存在管理人解除之权利。代理人的代理方案及观点得到了人民法院的采纳,最终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8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三、在实践中,市场经济下行,导致部分的债务人无法履行支付义务,往往采取抵债的形式清偿债务。在采取此类行为时,建议必须咨询专业律师协商方案,拟定协议才能最大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夏吉兵律师,四川省法律援助案件评审律师,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五届广安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担任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65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