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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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中国XX厂与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朱晓东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XX厂,住所地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齐X,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以上二异议人委托代理人朱XX,河南XX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X,住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执行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公司)诉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中国XX厂(以下简称中国XX遂平化工厂)拖欠工程款一案恢复执行后,异议人中国XX、中国XX遂平化工厂对本院恢复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2019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国XX、中国XX遂平化工厂异议称,2018年被申请人依据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原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积极筹措资金,完全履行了执行和解确定的义务,并非恶意拖欠被申请人的款项。同时,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已经结清全部欠款的事实。故,被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裁定终结(2019)豫17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并驳回被申请人恢复执行的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因中国XX、中国XX遂平化工厂未履行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国XX公司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内,中国XX、中国XX遂平化工厂履行了本院作出的(2016)豫17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国XX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乔X以中国XX、中国XX遂平化工厂延期履行,请求本院恢复执行违约利息,本院恢复执行后,中国XX、中国XX遂平化工厂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XX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乔X向本院主审法官发来手机短信称:接本单位通知,我单位愿意放弃对平煤蓝天化工的违约利息追诉和强制执行,并递交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根据贵院作出的(2016)豫17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现本单位自愿放弃对被申请人的违约利息追诉,该案执行完毕,故特向贵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2019)豫17执恢16号案件系中国XX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乔X申请恢复执行的,其特别授权未被该公司撤销,现乔X在接到该公司通知的情况下,其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本院作出的(2016)豫17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17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朱晓东律师,中共党员,法律本科,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朱晓东律师热心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8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