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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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人性之恶——从“李某会案”与“张波案”审视法治如何照亮人性的幽暗

作者:吴毅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2026-04-02

你所不知道的人性之恶——从“李某会案”与“张波案”审视法治如何照亮人性的幽暗

作为一名律师,当我们探讨“人性之恶”,法律往往是其最冰冷、最锋利的镜子。它照见的不仅仅是罪行本身,更是扭曲亲情、践踏伦理、挑战人伦底线的深层黑暗。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李某会等拐卖儿童案,并与引发社会公愤的重庆张波案相映照,穿透个案,剖析潜藏于家庭内部与亲情名义下的极端恶行,并最终彰显中国法治体系在维护公平正义、修复社会裂痕中的核心作用。

一、 罪恶的呈现:亲情的异化与交易的合谋

这两个案件,虽然犯罪手法与对象不同,却在本质上都触及了人性中最不堪的一面——对至亲骨肉的极端物化与无情戕害。

(一)亲权的商品化:从生育到出卖的罪恶链条

李某会等拐卖儿童案提供了一个令人脊背发凉的样本。被告人李某会、张某荣并非因无力抚养而出走穷途末路,而是将生育作为系统化的非法获利手段,在七年多时间里“以贩养生”,先后出卖5名亲生子女,获利47万元。这份起诉书中冰冷的数字背后,是亲权彻底沦为资本的悲剧。法院明确指出:“子女虽然由父母生育,但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更不能被作为商品买卖。为非法获利卖儿卖女,严重侵犯子女的人身权利,为法所不容。” 本案清晰地揭示了一种比传统“人贩子”更具欺骗性与伦理颠覆性的恶:本应是爱与责任起点的家庭,却成了罪恶的温床和交易的据点。这与传统的拐卖相比,手段看似“和平”(未经绑架、偷盗),但其对社会伦理根基的冲击力却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它动摇了人们对于亲子关系最基础的信任。

(二)监护的背叛:由“照看”转为“加害”的深渊

相比之下,重庆张波案(及其同伙) 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由直接剥夺亲权演变为对亲生的戕害。为谋求与第三者新生活的便利,蓄谋将自己的亲生子女推下高楼。这种行为不再是对亲权的“交易”,而是对生命本身的彻底抹杀。如果说李某会案的恶在于将子女视为可牟利的“商品”,那么张波案的恶则在于将子女视为阻碍自己欲望的“障碍物”,且必须予以物理清除。

两案虽然表现形式各异(出卖VS杀害),却共同指向了人性深处一种极端自私的“占有”与“舍弃”逻辑:当子女(这一在传统伦理中应被无限呵护的存在)被视为工具、负担时,最本源的监护与抚养义务便崩塌为赤裸裸的侵害。这类案件的揭露,让公众猛然发现,人性之恶有时并不源于陌生人犯罪,而恰恰始于家庭内部由畸变欲望驱动的亲情背叛。

二、 法理的审视:刑法何以应对“亲情之恶”?

面对这种颠覆人伦的犯罪,法律必须从定义、定罪到量刑,作出最清晰、最严厉的回应。

法律定性:亲卖子女为何定性为“拐卖”?

部分公众或许存疑:出卖自己生的孩子,是否与拐骗他人孩子的“人贩子”同罪?李某会案的判决给予了斩钉截铁的肯定回答。

罪名的同一性:《刑法》中的“拐卖儿童罪”,其行为方式不仅包括拐骗、绑架、偷盗等,同样明确包括了“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和“贩卖”。父母生育后直接出卖亲生子女,本质就是“出卖儿童的行为”,其侵犯的法益(儿童人身不可买卖、自由和尊严)与拐卖他人子女完全一致。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以出卖为目的“收养”子女,也属于拐卖。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区别于基于抚养无力(尽管也不合法)的“民间送养”,本案的关键在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法院审理正是基于二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根本不考虑买家是否具有抚养目的这一关键事实,才精准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不是其他罪名。

处罚的从严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即属加重情节,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李某会等人出卖五人,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体现了对这一特殊形式拐卖的严惩不贷,打破了“亲生父母卖孩子会被轻判”的错误想象。

治理方向:平衡惩治“买方市场”与复杂动机考量打击“李某会式”的犯罪,必然涉及对其下游“收买者”的惩处。

“买卖同罪”的争议与司法现实:社会舆论常呼吁“买卖同罪”。的确,收买行为构成了拐卖犯罪的终端市场和直接驱动力。法律已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法律与法理上也必须考虑客观差异。拐卖行为以儿童为商品牟利,常伴随暴力;而多数收买行为的动机更复杂,可能出于“想要孩子”的自私但非营利性目的。法律在严惩收买罪行的同时,也会衡量其实际侵害程度、是否阻碍解救、是否有虐待等情节。

三、 超越惩罚:法治如何修复撕裂、引导善念

人民法院的工作,远不止于严惩罪犯。李某会案的判决书中,体现的正是现代刑事司法“宽严相济”与“综合治理”的理念,也是对抗此类人性之恶的根本之道。

裁判中的区别与温度:判决在主犯李某会被严惩的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张某荣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依法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刑罚适用的精准和对家庭内部罪责的合理区分。这并非妥协,而是将严惩首要罪恶感化可能挽救者相结合。

司法功能的延伸与救助:李某会案判例中更具深远意义的部分,是司法机关的主动干预:“协调推动民政、学校等部门为二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确定临时监护、发放补助金及助学金,并会同当地志愿服务机构持续跟踪回访、探望,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权益,防止衍生新的社会问题。” 这是法治超越惩罚性正义,迈向修复性正义的生动实践。它不仅制裁了犯罪者,更保护了案件中的最脆弱者——那些被父母视为“商品”而险遭出卖,或因父母犯罪而失于监护的孩子。这打破了“犯罪者服刑,被害人自生自灭”的恶性循环,体现了法治对人本身——尤其是被亲情背叛的儿童——深层次的关怀与守护。

法律的警示与宣教作用:最高法发布此类典型案例,并将其作为“助力提升全民‘反拐’意识”的重要内容,本身就是强大的法治宣传,警示所有潜在的“李某会”们悬崖勒马,更告知全社会:即便以父母之名义,人身的不可让渡性也是不可挑战的铁律。

推动综合治理,堵塞罪恶之源:法治是最后一道防线,却非唯一答案。正如南方网评所分析,需从根源上构建“惩防并举、疏堵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既要对拐卖、收买行为保持高压(如2025年起诉拐卖相关犯罪人数创下近十年最低,犯罪总量已较峰值大降约78%),更要拓宽合法收养通道,引导有养育意愿的家庭向善而行、依法收养,从根本上压缩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市场心理与非法空间。这才是防范人性之恶在非法需求中滋生的长治久安之策。

结论:以法治之光,照亮人性的幽暗长路

“李某会案”中父母贩卖亲骨肉,“张波案”中父亲戕害亲生儿女,这些骇人听闻的案件暴露了我们可能不愿面对的人性深渊——当基本的家庭伦理与监护职责被极致私欲所吞噬时,人性之恶的狰狞面能达到何种境地。它们提醒我们,法治不仅仅是社会运行的秩序框架,更是守护人性底线不被自身黑暗吞噬的根本性力量。

面对这些“恶”,中国法治给出了自己的答案:通过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定性亲卖为拐卖)、坚定不移的严惩方针(对主犯从重处罚)、精密量刑(区分主从犯、考量收买情节)、全面司法延伸(救助无辜孩童),并努力推动源头治理(引导合法收养)。它像一把精准的手术刀,剥离犯罪行为的层层伪装;又如一束坚定的光芒,穿越人伦关系的迷雾,照亮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与尊严。

作为法律人,我们深知,消除极端人性之恶或许是永恒的理想,但在通往这理想的路上,唯有不断强化的法治——以其雷霆般的威严与春风般的温度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罪恶,守护那些因人性弱点而变得异常脆弱的公平与正义,真正实现“让每个妇女和儿童都沐浴在幸福安宁的阳光里”的社会愿景。

吴毅律师,系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现任重庆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潼南区
  • 执业单位: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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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120********3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