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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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实务: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吴毅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2026-04-02

刑事审判实务: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一、准确把握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界定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在既确定不了被追诉人实施了犯罪,也排除不了被追诉人实施了犯罪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追诉人无罪。这是司法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体现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内含刑法谦抑和不冤枉无辜者的宽容精神,是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思想的集中体现。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要求

准确把握疑罪从无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准确把握无罪推定、存疑有利被告人和疑罪从无的关系。无罪推定和存疑有利被告人包含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在于确立了被追诉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其证据法意义在于,除非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否则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存疑有利被告人是指对案件事实有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评价,在司法实践中又称“疑罪从无”“就低不就高”等。疑罪从无是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典型和最核心的体现,二者往往作为一个概念使用。总之,在事实认定领域,面对疑罪如何处理这个核心问题,三个原则的根本立场是一致的,即疑罪作有利被告人的处理。

第二,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出现事实认定的真伪不明,即产生了疑罪。司法实践中,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一定诉讼程序后,出现的结果不外乎三种情形:一是确定有罪;二是确定无罪;三是疑罪,即既确定不了有罪,也确定不了无罪。疑罪可能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根据相关规定,无论在哪个阶段发现了疑罪,都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原则上不应当向下一个阶段移送。

第三,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基础是案件取证已经穷尽手段但仍然存疑,此时才可依“两害相权取其轻”作出处理。即应当穷尽侦查取证手段,只有侦查取证终结,对拟控告对象及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仍然存疑,才能适用该原则。故此,在遵循程序法定的前提下,即使到了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如有可能补充侦查或依职权调查证据进一步查清事实,则不能适用该原则。

(三)我国刑事审判与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有立法、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支持,并且在实践层面上获得认可,是人权保障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客观原则与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直接明确疑罪从无的条文则体现为《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3项、第253条第2项分别对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裁判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5条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此外,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这一规定重申了疑罪从无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具备定罪条件但在量刑证据上存疑案件的认定原则。

二、刑事审判实践中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情况

考察审判实践中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情况,可以从无罪案件的判处和冤错案件的纠正两个视角展开。虽然疑罪从无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在具体办案中落实仍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判处无罪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对2675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097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2023年,全国法院对465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39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同比分别增长31.4%和22.4%。2024年依法宣告598名被告人无罪,同比下降25.6%。

分析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处被告人无罪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如陶某故意杀人案。陶某与被害人冉某波系情人关系,二人同宿期间冉某波被杀害,陶某没有报案自行离开,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其自认真凶后翻供。法院审查发现该案存在很多疑点,以疑罪从无宣告陶某无罪。一审判决2年后,真凶黎某被狱友揭发,供认罪行并交代被害人的衣服和皮包等物下落,该案告破。陶某案判决落实了疑罪从无原则,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罚惩罚,又促进办案机关发现真正的犯罪分子。

经梳理,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中一审和二审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判处无罪的案件大致有两类情形。

第一类是排除非法证据后,无法达到证明标准宣告无罪。如陈某雄运输毒品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雄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均存疑,予以排除,不作为证据使用。在对陈某雄的有罪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后,陈某雄对其相关反常行为表现,能够作出较合理解释,辩解并不明显违背常理,且侦查机关不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否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雄明知是毒品仍协助他人运输,陈某雄主观上是否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存疑,故判决陈某雄无罪。又如邢某、吴某故意杀人案。该案裁判要旨第三点明确指出:被告人供述被排除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作案的,必须坚决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第二类是案件证据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依法宣告无罪。如黄某故意杀人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杀害刘某的动机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黄某实施了杀害刘某的具体行为,刘某体内的大量精子是何人何时所留、刘某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强奸等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公诉机关及鉴定人员对尸体特征与鉴定意见推断的死亡时间存在的矛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杀害刘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二)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纠正冤错案件

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冤错案件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2018年至2022年依法纠正重大刑事冤错案件26件53人。2023年再审改判无罪87件122人,同比增加21件42人。2024年再审改判无罪83件101人,同比减少4件21人。

如李某某盗窃案。这是一起通过再审宣告无罪的案件。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尽管在案发现场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纹,如果不排除被告人之前有合理的事由到过现场,且现场还发现第三人生物物证的,则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性。因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准确认定疑罪,落实疑罪从无原则

根据证明对象的不同,疑罪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存疑的疑罪和量刑事实存疑的疑罪,具体又包括罪与非罪之疑罪、情节轻重之疑罪、此罪彼罪之疑罪和一罪数罪之疑罪等。这些情形的基本处理方式是定罪事实存疑则从无,量刑事实存疑则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疑罪的认定标准,关键在于定罪事实存疑情况下的认定。任某玲故意杀人案可以给予参考。该案一审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其裁判要旨指出:对疑罪的认定应当紧扣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有针对性地说明理由。第一,疑罪是公诉机关未能实现法定证明责任的结果。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一旦因举证不力导致疑罪,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此外,疑罪的产生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即被告人针对指控提出合理的辩解。一旦被告人提出的辩解理由形成对犯罪事实的合理怀疑,也将导致疑罪。这种疑罪在本质上仍然是公诉机关未能实现法定证明责任所致。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对疑罪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疑罪不同于有证据证明无罪的案件,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无辜者,就该被告人而言,案件显然不是疑罪,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这种无罪宣告不是基于疑罪从无原则所宣告的无罪,而是事实上的无罪。二是疑罪不以被告人翻供或者提出辩解为前提,即使被告人笼统认罪,如其认罪供述的真实性缺乏保障,在案证据不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因此,疑罪是公诉机关未能履行证明责任的结果,法院对疑罪的认定,应当结合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说明理由。第二,疑罪是指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将疑罪等同于事实证据有瑕疵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界定,所谓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诉讼证明的角度主要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不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结论。实践中,疑罪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常见的就是以非法收集或者真实性缺乏保障的被告人口供作为定案根据的疑罪案件。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很多,但这些证据材料大多仅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不能证明被告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实际上主要是以被告人口供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一旦被告人口供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被告人口供缺乏其他证据的有效印证,真实性缺乏保障,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最终会导致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对疑罪的认定,应当立足个案特点,结合法定证明标准说明理由。

吴毅律师,系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现任重庆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潼南区
  • 执业单位: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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