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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实务》:宽严相济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依法从宽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吴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次举报
2026-05-16

《刑事审判实务》:宽严相济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依法从宽的理解与适用

宽严相济中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宽容,主要表现为非犯罪化、刑罚轻缓化和非监禁化等非犯罪化是指对一些原来作为犯罪追究的行为因其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而不再认定为犯罪,从而尽量缩小刑法的打击面。刑罚轻缓化是指对较轻的犯罪和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适用较轻的刑罚,以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非监禁化则是指对更多的被告人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或者适用缓刑、假释等非监禁措施,从而促使其更好地改造并回归社会。刑事审判落实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要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体现区别对待,注重法、理、情融合,确保刑罚适用的理性和温度,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巩固国家长治久安。

一、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犯罪,也是落实依法从宽政策要求的一个重要着力点。《贯彻宽严相济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该条规定了多种应酌情从宽处罚的犯罪,其中,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是最为常见,同时也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一类犯罪。

(一)民间矛盾的界定

民间矛盾,是指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从其字面意思而言,民间矛盾的内涵较为简单,外延也相对宽泛。但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我们谈及民间矛盾时,是将其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一个情节进行谈论的,具有相对特定的含义。一般而言,这类矛盾,主体一般相对特定,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发生频率较高,日常交往中产生摩擦,在所难免;起因往往较为复杂,相互作用、层层加码导致对抗加剧的情形屡见不鲜。同时,正由于日常多有发生、对象相对特定等,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十分特殊的情况,公众对这类矛盾都比较容易理解,相对能够容忍。因此,刑事政策意义上的民间矛盾,就是指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对象相对特定、危害相对有限、较容易取得公众理解、社会容忍度较高的矛盾。据此,无因而起、无事生非的肯定不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例如抢劫、绑架、骗赔杀人、寻衅滋事等。而虽有一定起因,但并不是公众可理解、可接受、可容忍的,也不能纳人刑事政策意义上的民间矛盾范畴,例如因通奸、非法同居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的矛盾,因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而产生的矛盾,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矛盾等,一般不认定为民间矛盾。

民间矛盾广泛存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一般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种:

(1)婚姻家庭矛盾。以婚姻关系为核心而存在的一类民间矛盾,一般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旁系血亲之间和姻亲之间。婚姻状况既包括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合法婚姻,也包括仅具备实质要件但不具备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例如,一些农村地区的青年男女未到法定婚龄、未领结婚证,但已经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等。矛盾的内容一般是感情纠葛、生活琐事、财产分配等。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办理离婚期间,还包括离婚后。例如,有的虽已离婚,但还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而长时间处于争执状态。婚姻矛盾与家庭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截然区分。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离婚后一方因要求复婚遭拒而杀人的,是否可认定为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对此,有人持否定意见,认为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已经结束,故不属于婚姻家庭矛盾。我们认为,这类争执毕竟因婚姻关系而起,与婚姻关系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且作案动机明确、对象特定,故一般可以视为婚姻家庭矛盾。

(2)恋爱纠纷。恋爱纠纷是指还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因感情问题发生的矛盾。感情问题非常复杂,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可能会因性格、爱好、经济条件等各种因素而产生矛盾,从而给恋爱关系的进一步发展造成障碍。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是因性格不合、争风吃醋或一方移情别恋等而引发。其中也有一些情况存在争议。例如,对于单方倾慕、向对方求爱未得而产生矛盾的,有人认为不属于情感纠纷。我们认为,一般而言,感情是双方的事,只有在两厢情愿、双方已经开始恋爱后发生的纠纷才是恋爱纠纷,但也不能一概而论。行为人只要不是为非作歹、欺男霸女,而是确实是真感情,属于身陷情网不能自拔,自己与对方也都是单身,符合恋爱、婚姻条件的,一般也可以视为恋爱、情感纠纷。

(3)相邻纠纷。乡邻街坊因住所、土地等相邻而在生活、生产中产生的矛盾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相邻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生活相邻,如因宅基地相邻而在建房、排水、采光、通行等方面产生的纠纷,也包括生产相邻,如因土地相邻,而在地界、灌溉、道路等方面产生的纠纷。实践中,虽然一些住宅、土地等并不直接相邻,但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相距并不特别远,在生活、生产上有所关联的,如果因琐事产生纠纷,也可以认定为相邻纠纷。

(4)亲友、同事之间的纠纷。这是指亲戚、朋友、同事在交往过程中,因情感、财物或日常琐事等而产生的矛盾。这类矛盾的起因往往多种多样,十分普遍。

(5)债务、劳务纠纷。这是指因民间债务或者劳务而在债务偿还、劳务收人报酬的支付等方面产生的纠纷。实践中,一些地方存在很多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的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纠纷亦可归人该类。

(6)权属、承包纠纷。这是指因土地、山林、草场、果园等的权属或者承包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或者土地耕种等在生产、生活中仍具有重要性的地区,这类纠纷一旦发生,往往不容易解决。

(二)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从宽处罚的具体考量

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鉴于案件发生事出有因危害对象相对特定公众通常容易理解简单重处不利于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等,一般应考虑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但同时亦应兼顾不同的伦理价值观念。例如,有意见认为,对于此类犯罪不仅不应从轻反而应该严惩。因为“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一样的,这和他是不是‘家庭成员’无关。所以,以伤害对象不同作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比较,本身就不应该”。相反,“杀害朝夕相处的家庭成员,危害更重一些。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为法律不容,也动摇人伦基础”。因此,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从宽处罚,只是从整体、宏观、原则意义上而言,在实践操作层面,必须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在处理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案件中,一般而言,要着重考虑如下情节:

(1)起因性质是否可以理解或值得同情。司法实践中,作为引发犯罪原因的民间矛盾纷繁复杂,公众对矛盾的理解、同情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例如,恋爱纠纷中,两情相悦开始恋爱后产生纠纷的,与单方思恋、苦苦追求不得而产生纠纷的,公众的理解、同情程度就有所差别。对于民间矛盾的具体情况,必须具体加以分析,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和感受,在法理与情理中把握好分寸

(2)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或责任。熟人之间朝夕相处,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很多情况下,双方冲突有一个反复作用、层层升级的过程。因此,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公序良俗来评判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例如,恋爱纠纷中,有的是因对方游手好闲、性格偏执或有严重暴力倾向而提出终止关系,有的因对方经济条件差而提出终止关系,也有的是抱着玩世不恭的态度、挥霍了对方大量钱款后提出终止关系,等等。同样是夫妻矛盾引发的案件,有的是双方性格不合,谈不上谁对谁错;有的是一方赌博、吸毒、婚外情、家暴等。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对量刑的影响往往不亚于法定从宽情节,为此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

(3)是否有预谋。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时冲动、临时起意,但也有经预谋而实施的。例如,有的被告人在离婚后要求复婚遭拒,便以杀害对方或其家人相威胁,甚至曾多次公开扬言要报复杀人。这种有预谋的犯罪相对于临时起意的犯罪,主观恶性明显更大。

(4)手段是否残忍。犯罪手段是一般还是残忍,是非致死不可,还是有所节制,不仅决定了危害的大小,而且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于社会公众对案件的评价也有着重要的影响。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也有区别。例如,反复折磨并致人死亡的,一般理解要比一刀刺中要害部位致人死亡的更加残忍。

(5)犯罪后是否有其他恶劣行为。比如故意杀人犯罪,多数情况下,被告人因民间矛盾激化加害被害人后,会即行逃离现场,或对现场、尸体进行简单的清理、隐藏。也有的案件,被告人杀人后,余恨未消,或再生邪念,继续侮辱尸体;有的为避免暴露、掩人耳目,分尸灭迹,甚至对尸体进行非常恶劣的处理。这些杀人后的恶劣行为,往往会对社会公众,尤其是被害人亲属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冲击。

(6)犯罪是否迁怒无辜。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基于特定的矛盾而发生,一般情况下犯罪对象相对特定。但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会迁怒无辜。例如,有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恋爱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中,被告人迁怒于婚恋对方的亲属,如对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实施加害行为,伤及无辜。

(7)作案后有无救助、自杀等其他行为。因民间矛盾激化而实施犯罪后,有的被告人即行悔悟,通过拨打电话、告知亲友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救治;有的随即实施自杀行为,意欲与被害人同归于尽,一了百了;有的则逃之夭夭。不同的行为体现了被告人不同的主观恶性。

(8)是否自首。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由于一般是熟人之间的犯罪,事出有因,所以被告人实施犯罪后主动投案的情况比较多,有的情况下,即使被告人自己本来不愿意投案,也还是在亲友的规劝或陪同下投案。自首,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化解了公众恐慌,而且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心态,因此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9)是否真诚悔罪。被告人因民间矛盾激化而犯罪,绝大多数情况下,事后都追悔莫及。但也有少数情况,被告人即使在实施犯罪后,仍对被害方余恨未消,或仍陷于内心的绝望境地不能自拔而表现出并不悔罪,甚至表明如果再让其选择,其还会再犯。不同的悔罪表现,直接反映了被告人不同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10)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与被害方反应。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发生后,有的被告人积极赔偿,希望能通过经济方式给予被害方一定的宽慰和补偿。有的被告人虽然自己没有赔偿能力,但其亲属愿意积极代为赔偿。但也有被告人及其亲属态度消极,不愿意赔偿。而被害方的反应也因个案而不同。虽然很多案件因被告方积极赔偿而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但也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如何积极赔偿,被害方均坚决不予谅解,激烈的对抗使得案件处理要想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存在很大的困难。

(11)社会舆论关注情况。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社会舆论往往较为关注。个案情况不同,公众的态度和倾向意见也会有所不同。大多数情况下,公众都认为被害人无辜遇害,希望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但也有的情况下,公众可能会认为案发系事出有因,对被告人怀有同情之心。对此,必须深人分析,全面把握。

(12)被告人一贯表现。在犯罪情节之外,社会公众一般还会注意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而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也反映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的还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分析其在所实施犯罪中的罪责。有的被告人一贯表现善良,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只是一时冲动,属初犯、偶犯。而有的被告人则一贯表现不良,有犯罪前科,或劣迹斑斑,对被害人、亲友经常有暴力行为。一贯表现不同,在案件处理上自然也就有所区别。

(13)被告人家庭情况。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可能会成为酌情考虑的因素之一。例如,在聚众斗殴致多人死亡的案件中,原则上尽量不同时判处同一家仅有的两个兄弟死刑。夫妻相杀,有子女的,原则上要注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多数情况下,子女会希望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理由一般就是已经失去了父母一方,不想再失去另一方。对此在政策上一般应有所考虑。

二、对有法定从宽情节的案件依法体现从宽

对有法定从宽情节的案件充分体现从宽,既是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精神的要求,也是充分体现政策,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赢得民心、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重要举措。

第一,对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的,依法认定。对于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依法适用自首、立功制度。对于自首情节,要考虑投案的主动性,是典型的自首还是仅仅可以视为自首的情形,自首对案件侦破的价值大小,是在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时自首,还是已发现犯罪事实、尚未确定嫌疑人时自首,或者是已确定嫌疑人并开展抓捕时自首。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时自动投案的,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价值和分量差别很大。父母采用强制手段“送子归案”的,虽然不构成自首,但这一情节分量很重,不亚于典型的自首。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充分考虑是否符合坦白等从宽情节。对于立功,要考虑本身犯罪和检举他人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对侦破案件的作用大小,功是否足以抵罪。对于累犯,要考虑前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否是暴力犯罪等情况。

第三,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惩教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贯彻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既不能因为犯罪是未成年人实施就放弃惩罚或者背离罪责刑相适应、过分强调从宽,也不能因为强调依法惩治,就放松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于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未成年被告人,绝不姑息纵容,该惩处的依法惩处,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根据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协调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体现有责必究。同时,避免简单“一判了之”,坚持“寓教于惩、惩教结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方针,做好法庭教育、思想疏导、回访帮教,促使未成年人从心底真正知错、认罪、悔罪。

三、依法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妥善处理轻罪案件

准确把握刑法功能,把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把握严重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能用行政、民事手段解决的,就不用刑事手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坚持惩防结合,加强“刑行”衔接、“刑民”衔接。在面对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争议案件时,从个罪的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入罪判断,并从个罪的保护法益角度进行出罪判断,把表面上符合个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或侵害危险的行为予以排除,以免得出合法不合理的结论。对轻罪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从宽。当前,轻罪案件已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85%左右。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由于刑事法律只是最后一道屏障,是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最严厉的手段,是政策所运用的众多手段之一,对轻罪犯罪,要从有利于减少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依法充分体现从宽,更加突出宽的治理效能。对于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推动治理从“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事后修复”转型。以醉驾治理为例,2023年年底出台的《办理醉驾案件意见》,既规定了从严处罚的15种情形,也规定了从宽处罚的10种情形,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完善刑行衔接,强调协同治理、教育改造,给予醉驾情节轻微的初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治罪效果最大限度转化为

吴毅律师,系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现任重庆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潼南区
  • 执业单位: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
1500120********3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