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毅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5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后的“黑吃黑”,不亦认定为盗窃罪
【案情简介】
2022 年7月 26日,周某某、黄某某、商某某、谢某某、陈某明知使用信用卡接收的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使用吕某提供的建设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 69524 元,转出资金68413.17 元,六人从中获利 9600元后私分。
2022 年 7月 28日,周某某、黄某某、商某某、谢某某、陈某明知使用信用卡接收的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使用曾某提供的建设很行卡接收资金 24765 元,转出资金8990元,周某某、黄某某共谋将途中接收到的资金 15775元不再支付给上家,而进行截留私分(俗称“黑吃黑”),通过将该款项转移到曾某支付宝再提现到曾某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后取现 15000 元予以分配。
2023年5月10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以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向潼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6月8日,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黄某某无辩护人,故潼南区人民法院通知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吴毅担任黄某某辩护人。
【案件疑难点】
1、掩饰隐瞒犯罪过程中的“黑吃黑”,是否构成盗窃罪?
2、如何通过有效辩护,让受援人获得从轻处罚?
【办理过程】
1、充分了解案情,与受援人深入沟通辩护思路,确保受援人的自我辩护和律师的辩护保持一致性。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联系办案机关了解了本案基本情况,仔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通过多次会见受援人黄某某,向其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讲解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律规定,同时就辩护思路进行了沟通,得到受援人对辩护思路的认可。
2、深入分析案情,从法理、类案检索等角度,提出专业且切实中肯的辩护意见,纠正司法机关基于内部审判会议纪要而产生的习惯性认识。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过程中的“黑吃黑”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承办律师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过程,从各个角度提出了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法律意见:
(1)从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看,受援人既不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存在对涉案款物的事实上的保管行为,其对该财物的截取及侵占,不符合盗窃罪中由此到彼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行为特征,且有违社会公众正常认知。
(2)从犯罪构成上面看,本案中的该行为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延伸,未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法益(被害人的财产利益在被诈骗犯骗取转账那一刻就已经受到侵害),属于赃物犯罪后的事后不可罚行为。
(3)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方面,反向提出如对该行为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司法实践,盗窃罪的量刑一般会较诈骗罪较重,势必导致受援人受到的刑罚高于主犯诈骗罪的刑罚,会产生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法律后果,不利于体现司法正义。
3、积极协调当事人家属退赃和预交罚金,争取从轻处罚。2023年7月21日,鉴于黄某某有退赃和预交罚金的意愿,为此,承办律师积极联系潼南区人民法院,确定退赃数额和罚金数额,并与黄某某父亲取得联系,告知其交纳流程和交纳方式,使得其远在福建就能顺利地完成退赃和预交罚金事宜,顺利帮助黄某某获得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办理结果】
1、经过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了受援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后,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了对受援人涉嫌盗窃罪的指控。
2、第二次开庭前,辩护人协调受援人家属退赃并预交罚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辩护意见,于2023年7月24日以《(2023)渝0152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比本案最初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减少了十一个月。
【案例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四次会见受援人、两次参加法庭审理、多次跟司法机关沟通辩护意见和积极协调受援人家属退赃及预交罚金,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使得公诉机关撤销了对受援人涉嫌盗窃罪的指控,大幅降低了受援人的刑罚幅度,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两卡”犯罪频发,对于两卡犯罪所衍生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的认定及量刑,各地司法实践不一,也形成了一部分内部会议纪要或指导意见,但具体到个案,如一味地生搬硬套,可能会导致错案发生。本案司法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结合具体案情,主动纠正基于内部会议纪要存在争议的裁判观点,撤销对受援人涉嫌盗窃罪的指控,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的实质意义和法治的进步,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