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毅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9日 9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典案例—股东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 吴毅)
裁判要旨: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 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17 年 11 月 12 日,重庆某粮油公司发起人周某、陈某与原告杨某签订《厂房建设合同》。该合同约定,周某将某粮油加工厂建设(彩钢结构)交于杨某负责(包工包料)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按约完成案涉厂房的建设。
2018年7月,被告重庆某粮油公司成立,但仅支付了杨某部分工程款。对未付部分工程款50000余元,该粮油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向杨某出具了《支出报销单》,该支出报销单加盖了该公司公章,并由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1年11月,周某等人将该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因双方就股权转让及公司债权债务清算事宜未清理并约定完善,导致该公司新股东拒绝认可原告的工程欠款,原告杨某多次找各方协商给付工程欠款,但各方均相互推诿,为此,原告杨某委托我所吴毅律师承办该案。
办理思路:
一、分析案情,归纳焦点。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询问了委托人具体案情,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并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归纳了本案可能得争议焦点:
(一)公司未成立前,公司发起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应由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二)仅有支出报销单,是否足以证明被告粮油公司欠付原告杨某的工程款项?
(三)法定代表人签名跟其本人实际姓名不一致,如何破解?
二、引导委托人完善证据,确保胜诉
对于上述焦点,承办律师从法律和证据的角度,引导委托人完善了相关证据,在通过各方调解均不能解决的情形下,而现有证据已经完善,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保胜诉率较大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依据法律规定,组织相关证据,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和案件最终胜诉。
(一)围绕责任承担问题,承办律师引用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以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佐证,顺利解决了该问题。
(二)围绕“支出报销单”的证明力问题,承办律师补充了当事人陈述、通话录音等证据,对该证据进行了补强,达到了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同时充分利用举证责任规则,解决了该项问题。
(三)针对法定代表人签名跟其本人实际姓名不一致,充分利用了对方举示的证据,以其矛攻其盾,成功且巧妙的解决了该问题。
四、办案结果
经过闭合的证据链条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定工程欠款属实,判决该公司承担向原告杨某给付工程欠款的义务。
五、办案小结
本案虽然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其中引用的主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本案考验了律师对各类法律的熟悉运用程度和知晓能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同时本案也充分体现了法庭审理的举证质证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某些证据在运用上不仅不能达到自身的证明目的,反而成为了我方的证明利剑。
此外,公司在股权转让、资产清理方面,要谨慎处理,约定全面,避免发生纠纷,对薄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