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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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连带给付持票人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发布者:吴毅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7日 3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典案例—票据追索权纠纷,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连带给付持票人本金20万元及利息

(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 吴毅)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8日,被告南昌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建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20万元,承兑人为城投资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27日。

2022年1月10日,中建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1月26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重庆市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

该汇票到期后,重庆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昌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汇票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本案法条索引

《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主要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成品油公司系涉案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的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本案中,成品油公司所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背书连续,反映的票据关系明确。原告通过连续背书取得该汇票,成为合法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的真实交易关系为由对原告进行拒付抗辩,于法无据票据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的特征,依据法律规定此类抗辩不能成为债务人不承担票据义务的理由

(二)原告在汇票到期日,依法提示付款被拒付,南昌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的责任。

1、原告举示的证据,可以充分证实,南昌投资有限公司系涉案票据的出票人、中建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涉案票据的背书人。

2021年12月28日,被告南昌投资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建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10万元,承兑人为被告南昌投资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27日。2022年1月10日,被告中建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1月26日,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该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

2、原告依法提示付款被拒,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的责任。

涉案票据于2022年7月27日到期,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因此,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提示付款,符合该期限规定。

据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三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支付票据款项及利息责任。

原告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和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因此,原告请求三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裁判结果

2023年4月19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南昌某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某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某成品油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 200.000 元及利息。

五、案件点评

1、持票人和背书人在取得承兑汇票时,需要对出票人及承兑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2、票据追索权纠纷,有时间限制,出现承兑票据被拒绝承兑的,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过了时限而影响追索权的主张。

吴毅,2007年毕业于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系法学专业,执业律师。先后从事过企业行政人事管理、法务管理工作,通过实践与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潼南区
  • 执业单位: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