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用“净身出户、同居保证书、忠诚协议”之类的说辞来给自己的婚姻营造安全感,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或许有你要找的答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
2020年4月13日,张某发现王某存在出轨行为,王某承认婚外情,但表示会悔改。
于是双方签订婚内协议书,约定如以后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造成离婚,婚生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50000元。
协议签署后,王某仍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常交往。
张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
庭审中,张某提供了王某与婚外异性亲密交往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出轨证据。
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王某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某主张按婚内协议书约定,认为女方应当“净身出户”及承担债务。
王某则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出轨行为时间较长,王某表示也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二人婚内订立的协议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
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张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王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因对无过错的张某酌情予以照顾。
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女儿由张某抚养,张某适当多分得一些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