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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已婚状态去谈恋爱,对方得知真相后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了!

作者:沈佳鏖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她,一再确认

他,反复承诺

谁知掏心掏肺

换来撕心裂肺



女子遭遇情感骗局致抑郁

花费近2万元进行心理咨询


顾霞与罗铭(均为化名)原为同事,2018年相识后,罗铭多次向顾霞表白,请求确认关系。顾霞因知晓罗铭已婚而明确拒绝。2023年8月,罗铭再次联系顾霞,谎称自己已办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状态,并不断示好追求顾霞。在罗铭的反复承诺下,顾霞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其间,顾霞曾多次要求罗铭出示离婚证,但均被对方拒绝。


后来,顾霞经查证得知,罗铭始终处于已婚状态,从未离婚。顾霞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打击,产生抑郁症状,并为此支付了近2万元心理咨询费。


为挽回损失,顾霞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主张罗铭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罗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罗铭辩称,顾霞未提供心理抑郁诊断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精神损害。




法院:违背诚信原则

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罗铭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婚姻状态的主观过错,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侵害顾霞的人格尊严。罗铭虽主张顾霞自始知晓其婚姻状态,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分析,一是罗铭曾在重新联系上顾霞后谎称已离婚,骗取顾霞的信任后与之确认恋爱关系;二是双方在重新联系上后,仍多次围绕罗铭的婚姻状态产生争议。故罗铭隐瞒婚姻状态、虚构离婚事实的欺诈性行为与恋爱关系的建立存在因果关系。


顾霞出于对罗铭关于婚姻状态虚假陈述的信赖,投入情感,在知悉罗铭婚姻状态未变更后,产生心理创伤并接受心理咨询治疗。其提交的咨询记录、费用凭证及持续性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精神损害等损失与罗铭行为之间的时序关联与逻辑对应。该损害结果与罗铭的过错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罗铭向顾霞支付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坚守诚信底线

审慎核实对方信息


在婚恋交往中,真诚是基石。从道德层面而言,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事实、欺骗他人感情,既违背婚姻忠诚,也亵渎他人情感,严重背离了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准则,理应受到谴责。从法律层面分析,本案的关键点是: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他人建立亲密关系,是否构成侵权?答案是肯定的。


本案中,罗铭故意隐瞒婚姻状况,虚构单身事实,主观上具有过错,其欺骗行为直接导致顾霞人格权益受损,并造成实际的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即使亲密关系本身是双方自愿选择发生,也不能免除欺诈方因隐瞒根本事实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官特别提醒,在男女关系建立、交往过程中,务必坚守诚信底线,切勿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等关键信息欺骗他人感情。在建立亲密关系前,应提高警惕,审慎核实对方信息,保护自身免受伤害。若不慎遭遇此类侵害,应注意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来源: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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