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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以共同签字为必要?

作者:沈佳鏖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编者说:

借款协议》上仅有单方签字捺印,因借款到期后未能足额偿还,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主张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而未签字方辩称对借款毫不知情,且双方已分居多年、经济独立,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郭某与黄某为夫妻关系。2013年至2020年期间,郭某先后向杨某借款1000余万元。双方先后签订《借款协议》,确认欠款本金及利息,郭某在协议上签字捺印,黄某未签字。借款到期后,郭某未能足额偿还。杨某将郭某、黄某诉至法院,主张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二人共同经营建材生意,经营收益用于购买房产、偿还房贷等家庭生活共同开支,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10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黄某辩称,她对涉案借款毫不知情,与郭某已分居十多年,经济独立,涉案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自己未参与郭某的经营活动,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法院裁判

经法院调查,黄某与郭某在借款发生期间系夫妻关系,后虽协议离婚,但未将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备案,且离婚后郭某仍持续向黄某转账用于偿还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屋贷款。黄某名下的企业与郭某名下的企业存在经营业务往来、经营范围重合、注册地址临近、股东包含双方亲属等明显关联关系。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黄某与郭某共同还款。


3、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条款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类法定情形:一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等;二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上述第三类情形从法律层面厘清了责任边界,既避免了“一刀切”式让配偶承担不明债务,也防止了配偶以“不知情”为由逃避正当债务。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的债务,法律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举证责任;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举证责任则转移给债权人,需由债权人证明债务符合基于夫妻共同合意形成、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三种情况之一,若举证不充分,该债务将被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

司法实践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一般考虑非债务一方是否系债务人名下企业的股东、是否担任高管、是否实际参与经营事务等因素。需要澄清的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些认知误区:

误区一:“未签字即无责”。若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即便债务人的配偶未签字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

误区二:“分居即免责”。分居状态不能直接否定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分居期间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事实,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误区三:“不知情即无责”。不知情并非法定免责事由,若查明债务确实用于购买夫妻共同房产等家庭生活开支,或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即便配偶声称不知情,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4、法官提示

本案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也为各方当事人敲响了警钟。对于借款人而言,对外借款时应如实告知配偶借款情况,明确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避免因隐瞒导致配偶被动担责;若借款用于个人用途,应向债权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并留存资金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对于借款人的配偶而言,在相关债务确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非债务一方应慎重作出对债务同意、追认的意思表示。同时,夫妻二人应注意防范因财产混同引发债务性质误判风险。例如,避免银行卡及其他金融账户混同使用;当接收来自配偶或其他账户的大额转账时,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妥善保存交易记录,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准确厘定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若借款人为已婚人士,应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明确共同借款意思表示;若仅一方签字,需留存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证据,如借款用途说明、借款人夫妻共同经营的工商信息、资金流向记录等,确保后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有据可依;催款时可同时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沟通,留存配偶知情或认可债务的记录,如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


 来源 :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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