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关系、张先生与邓女士系通过酒吧认识的朋友。邓女士刚离婚,心情不好,和朋友一起逛酒吧时,认识了张先生,后互留联系方式。张先生先给邓女士送了一套化妆品,后多次请邓女士吃饭,邓女士欣然赴约。后张先生提出要带着邓女士到三亚游玩,邓女士也想出去散散心,二人一起开车到南京,次日坐飞机到三亚,开启“四天纯玩包车旅游”模式,后原路返回。张先生支付了机票、酒店、门票、餐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包含邓女士支付的费用五千余元。李女士发现上述支付情况后,起诉要求邓女士返还上述款项。被告邓女士未到庭,但在与李女士的面谈中对上述事实不予否认。
法院经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向被告邓女士支付旅游机票、住宿及包车费用的行为,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张先生在原告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赠与,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李女士享有的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属,损害了原告李女士的权益,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旅游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邓女士已经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后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本案中张先生赠与邓女士的所有费用,李女士都有权追回。来源:山东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