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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有夫之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外恋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所接收的大额转账资金应予退还

作者:沈佳鏖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3次举报

【裁判观点】

周某与曾某恋爱期间直至双方分手时,曾某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双方建立的关系为不正当的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存在紧密的经济往来。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的价值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馈赠,该部分馈赠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虽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这种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即这种特殊形式的赠与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随之解除。

本案中,双方从2019年6月26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周某与曾某相互转账80笔,从转账的金额、用途来看,多数超出了一般馈赠的范围。其中包含“13.14”“520”“520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但此类金额的一般性赠与应当建立在健康、单纯的感情之上。曾某作为有夫之妇,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周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关系是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客观上,周某的赠与行为也无法实现与被告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之目的。周某与曾某基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自愿给予对方金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该种不正当的关系取得的财物没有合法根据,故双方均应当予以相互返还所收款项。曾某称周某自始知晓曾某的婚姻状态,但曾某作为有配偶一方对其所主张的该事实,并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得他人的金额较大财物赠与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占有该财物无合法依据,依法应予返还。关于上诉人周某所称其不知晓曾某婚姻关系状况的问题,本院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与曾某交往恋爱长达六年的时间内,对曾某的婚姻状况不作考察了解,自身亦存在相应的过错。

一审法院以2000元为界限,判令金额2000元以下赠与不予返还,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难免有共同生活花销的支出,恋爱中的情侣为对方负担部分日常开支,是表达爱意的一种行为,属于为维系和发展双方感情的正常自愿付出,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决定对于单笔金额2000元以下(包含本数)的转账,视为赠与行为,不应予以返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来源:律法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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