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司某系夫妻关系。某调味品店长期为梁某经营的某菜馆和某餐饮公司供应食材。2018年3月1日,经双方对账以上两店共欠某调味品店货款313411元。某菜馆为梁某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某餐饮公司为梁某登记成立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现两店均已注销登记。因梁某一直未支付某调味品店货款。现某调味品店将梁某、司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司某辩称其为某公园服务中心职工,未经营过餐饮行业,对原告所述的案涉款项不知情,且梁的收入未用于家庭支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调味品店提交的记账明细照片右侧表格中倒数第二行备注部分已注明“司某签字”;提交的电话录音中,某调味品店经营者称当时有司某打的那些条,梁某回答我知道,司某也付过3000元;且某菜馆系经营时间长达12年的个体工商户。综合上述情形分析,司某明知且直接参与了某菜馆的经营,虽然司某提交了其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其没有参与某菜馆的经营。
该调味品店未举证证明司某某参与了某餐饮公司的经营,要求司某贵对该某餐饮公司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梁某某对于案涉某调味品店全部欠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司某某仅对上述款项中某菜馆欠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司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夫妻一方经营负债时,如何判断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前提条件为该笔债务为家庭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在举证责任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这就要求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大额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保留关键证据。
其次,考虑到夫妻之间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很大程度上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债权人往往会存在举证不力的情况,此时可通过经营主体性质、夫妻参与度或经营收益归属等综合判断。例如,“夫妻店”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认定债务由家庭财产承担;丈夫经营商铺,妻子为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由商铺收益供养家庭支出,也可认定该商铺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转自: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