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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41万余元,分手后该还吗?法院判了!

作者:沈佳鏖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1次举报

为爱豪掷千金

红包备注“三生三世”

一朝情断人散

41万转账成了借款?


甜蜜期转账示爱
  分手后要求偿还借款


大美与小帅(均为化名)于2020年5月开始恋爱交往。2020年9月27日,大美转账20万元给小帅用于购买车辆。此后至2021年8月20日,大美又先后向小帅转账共计219664元。上述款项总计41万余元。在双方交往期间,大美还多次向小帅发送大额红包,并备注如“一见钟情喜欢你”“两情相悦爱着你”“三生三世遇见你”等内容。现大美向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帅偿还借款41万余元。


庭审时,小帅对该41万余元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款项系大美的赠与,已用于二人恋爱期间的共同开支,否认属于借款。


法院:是赠与而非借款

酌情返还20万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41万余元是否属于借款。二是如果不属于借款,上述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的资金往来属于民间借贷,但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比如微信转账中爱意的备注,电话录音中自认恋爱关系,均可以认定双方属于恋爱关系的事实。且原告在通话中认为购车款20万元属于借款,被告一直未予认可,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即本案41万余元不属于借款。


本案中,双方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多次大额转账,应当认定为原告为对被告表达爱意以维系双方恋爱关系而对被告的赠与,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后因恋爱关系没有维系下去,赠与条件未成就,原告故依法应当予以返还。结合被告提交的消费凭证,可以认定原告给被告的转账有部分用于共同消费,故原告支付给被告的41万余元,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20万元。遂判决被告小帅返还原告大美钱款2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爱情转账非无条件

分手后可酌情返还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表达爱意,建立更为牢固的情感关系。婚约期间的财物赠送,当事人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二者都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男女在恋爱时,相互之间给付财物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分手后,对于金额或价值不大,备注了特殊意义的财物,一般均被视为赠与而不再予以返还。但对于赠与的金额较大或者价值较大的财物,在被要求返还时,其性质如何认定,目前尚无统一的裁判标准。法官认为按照附条件的赠与来认定更妥当,可以比照赠与条件未成就或未完全成就而酌情予以返还,可以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减少借恋爱之名索取财物,对于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有积极意义。


文章来源:信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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