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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文: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作贷款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作者:沈佳鏖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8次举报

父亲使用其未成年儿子名下的一套房屋为他人的贷款作抵押担保,以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身份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债务人逾期未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金某为筹措经营资金向某银行贷款120万元,好友张某使用其未成年儿子张小某名下的一套房屋为该笔贷款作抵押担保,并以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身份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5年1月,因金某逾期未还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张小某名下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时,张小某为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张某虽代张小某在抵押合同上签字,但目的系为他人贷款担保,并非基于张小某的生活、教育所需,且该行为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行为,因此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张小某的合法权益,抵押合同及行为无效。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某银行对张小某名下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某银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职责。本案中,张小某在案涉合同签订时未满八周岁,案涉合同系其父张某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所签,该合同应属无效。法官提醒,公众在涉及未成年人财产交易时,应严格审查行为目的及合法性,金融机构等出借人在出借钱款时也应对抵押物手续尤其是涉未成年人抵押担保的情况进行审慎审查,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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