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时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是为了督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这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律规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实际上是没有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如果有能力抚养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情节恶劣的,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违约问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协议,约定违约金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一方主张违约金,对孩子的成长并无不利。另外,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是就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受合同法律的调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