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文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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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返还双倍购房定金、购房款及佣金357000元

发布者:付文利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5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

原告郭X。

被告曹X。

被告郑州**房地产公司。

原告张X、郭X诉称,2017年4月7日原告张X作为代表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曹X自愿将位于石佛艺术公社房屋出售原告,房屋总价款为460000元,定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双方可共同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立契手续;9200元佣金由原告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指示将相应的购房款300000元交付被告。后因无法按时完成交房及网签,被告曹X书面承诺在2019年4月30日前能够交房和顺利网签。被告至今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办理网签,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2017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被告曹X退还原告支付的300000元,并赔偿原告违约损失100000元;3、被告**房地产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9200元佣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曹X、**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原告张X、被告曹X及**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被告曹X将石佛艺术公社Loft2号楼8层南20#房屋出售原告张X,第五条第二项约定被告曹XX违反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应双倍返还原告张X的定金和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公司的佣金,被告曹X赔偿后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押金或房屋产权证;第七条约定双方共同到郑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该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张X承担,(该房屋产权过户费用的计算依据是指定评估机构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而非**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交易参考价或原告张X与被告曹X双方商定的实际成交价。)**房地产公司的佣金由被告曹X支付0元,原告张X支付人民币9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经三方签订成立后,原告张X及被告曹X应向**房地产公司付清佣金。合同的解除、终止、一方或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均不影响**房地产公司佣金的收取。第九条第一项约定总房款460000元,签订合同后被告曹X负责免费给原告张X更名,更名费用被告曹X负担;第二项被告曹X违约需返还原告张X定金并赔偿双倍定金,若原告张X违约,定金不退;第三项房屋面积差所需补款部分,原告张X承担20000元(该房屋面积四十七点多),其余部分由被告曹X负担;第四项自更名结束后,原告张X付款被告曹XX50000元整,剩余房款,原告张X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付给被告曹X。

2017年4月7日、4月11日原告张X以刷卡20000元,现金支付30000元的形式支付购房定金,**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张X出具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5月3日原告张X向曹X转账购房款150000元,同日曹X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张X、郭X购买的石佛艺术公社B座8层南20(1523)首付款200000元”;2019年1月3日原告再次向曹X转账100000元,1月12日曹X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张X购买曹X的石佛艺术公社B座8层南20(1523)的余款107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将佣金优惠至7000元,与100000元房款一并收取并出具收据。

另查明,2019年1月13日,原告张X与被告曹X达成协议书,明确被告曹XX诺于2019年4月30日交房,原告积极配合与被告曹X办理完成房屋交房合同及网签手续。如被告曹X反悔拒不出售此房,则赔偿原告张X300000元;被告曹XX若此房无纠纷,无欠款,合法房屋,无任何法律问题,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顺利网签。如果在2020年5月1日前开发商仍然无法网签,原告张X可以选择退房,被告曹X退还所有的购房款并赔偿30000元经济损失。至2020年9月5日,原告仍未能办理网签合同。

原告当庭明确其100000元损失的主张包括定金50000元,被告自愿承担的30000元损失、9200元佣金及资金占用费。

以上事实由《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据、银行流水、协议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张X作为原告方代表与被告曹X、**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因被告曹X至今未能办理网签,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被解除,被告曹X应当将收取原告的购房定金、购房款300000元予以返还。关于原告主张的定金损失50000元,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二项被告曹X违约需返还原告定金并赔偿双倍定金,故对原告主张曹X双倍返还定金5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30000元租金损失、9200元佣金及资金占用费,本案系被告曹X违约,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返还原告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公司的佣金,因原告佣金支付数额为7000元,故法院支持被告曹X返还原告佣金7000元;关于30000元经济损失及资金占用费,原告已主张被告曹X双倍返还定金50000元,该定金足以弥补原告租房损失及资金占用费损失,故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房地产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9200元佣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除、终止、一方或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均不影响**房地产公司佣金的收取,本案系被告曹X违约,故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佣金7000元无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X、郭X与被告曹X、郑州XX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二、被告曹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郭X双倍购房定金、购房款及佣金357000元;

付文利,男,汉族,1978年生,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祖籍山东(滨州)阳信,现任河南山东商会副会长,执业证号141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