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公布2017年十大商事案例之九:某银行分行、九某银行支行与广州市泰某公司、沈阳东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广州中院公布2017年十大商事案例之九:某银行分行、九某银行支行与广州市泰某公司、沈阳东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保兑仓合作协议纠纷的违约与责任认定
(一)基本案情
广州市泰某公司与九某银行分行、九某银行支行、沈阳东某公司分别签订的《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购销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沈阳东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领取涉案7张汇票,并在未交付货物时予以兑现。广州市泰某公司和九某银行分行均主张对方在履行《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广州市泰某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九某银行分行、九某银行支行、沈阳东某公司共同赔偿广州市泰某公司保证金及利息,判令九某银行分行、九某银行支行、沈阳东某公司共同赔偿广州市泰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罚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阳东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领取涉案7张汇票,并在未交付货物时予以兑现,属于实际侵权方和违约方,应承担向广州市泰某公司赔偿保证金及利息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广州市泰某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沈阳东某公司未能及时发货的行为怠于监督,直到银行向其主张欠款之后才向法院主张有关损失,存在明显的过错。银行虽非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但其并未完全履行《保兑仓三方协议书》、《购销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涉案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故判令沈阳东某公司向广州市泰某公司赔偿保证金及其利息,沈阳东某公司向广州市泰某公司赔偿损失及其利息,九某银行分行、九某银行支行在上述确定债务的30%的范围内向广州市泰某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保兑仓合作协议纠纷,属于新类型案件。本案主要的争议点在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传统意义上的保兑仓是指,以买方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买卖双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的一种金融服务。本案并没有存在仓储方这一合同主体,但其他的法律关系与上述保兑仓的性质并无二致。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本案的的法律关系中提供了保兑仓作为一种买卖双方的结算工具,现在买卖双方因为交付货物问题产生的纠纷。而银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其担负的不仅是简单的开票、结算等传统金融服务。根据银行基于买方的申请提货申请向卖发出出货通知,控制货权等约定,说明银行其在一定程度上已介入到买卖双方的关系当中,且客观上银行确实有不完全作为的行为存在,进而最终造成了本案的损失,故银行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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