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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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四川XX公司、成都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唐龙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与被告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为成博XX)、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杜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被告成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博XX、XX公司、杜XX支付杨X392,085.3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自2018年1月25日起以392,085.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支付完毕时止;2.成博XX、XX公司、杜XX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杨X通过杜XX承揽由XX公司发包给成博XX的部分工程劳务,工程名称为四通大厦,工程地点为成都市天府新XX华阳大道XX。杨X施工完毕后,于2018年1月24日与成博XX指定的人员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592,085.34元。因杜XX代表成博XX对四通大厦的项目全权负责,故在结算单上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签字。施工期间及结算后杨X总共领取款项200,000元,尚欠392,085.34元。杨X多次要求成博XX、XX公司、杜XX支付,但成博XX、XX公司、杜XX相互推诿,均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成博XX辩称,1.成博XX与杨X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及合同关系,杨X无权向成博XX主张费用。成博XX与XX公司签订合同,从XX公司处承包了四通大厦项目,随后,成博XX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杜XX并与杜XX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成博XX不清楚杜XX是否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即使杨X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向成博XX主张付款并无法律依据;2.成博XX与杜XX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双方的结算以XX公司与成博XX结算审定金额下浮5.5%为准,还约定若杜XX未能按照合同总价全额向成博XX提供发票,成博XX有权按照合同总价的10%进行扣减,据此,成博XX应向杜XX支付27,423,059.6元,成博XX已向杜XX支付了全部费用,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XX公司辩称,1.XX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成博XX,XX公司并未与杜XX、杨X签订合同;2.XX公司按照其与成博XX结算的金额足额向成博XX支付了工程款。杨X无权要求XX公司支付款项。
杜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4日,XX公司与成博XX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公司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XX发包给成博XX施工。
2015年6月17日,XX公司与成博XX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2015年6月24日,成博XX与杜XX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载明:1.工程名称为四通大厦,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均为以XX公司与成博XX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为准;2.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管理费、包利润、包安全防护、包社会保险、包相关税费等费用;3.合同总价以建设单位与成博XX最终结算审定金额下浮5.5%为准;4.杜XX应按照合同总价全额向成博XX提供本项目所产生的符合成博XX要求的材料发票及劳务发票,如杜XX未能按要求及时提供,成博XX有权按照合同总价10%进行扣减;5.工程保修以建设单位与成博XX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工程保修要求为准;6.其他。
成博XX与杜XX签订合同后,杜XX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杜XX将油漆涂料工程交由杨X施工。
2018年1月13日,廖X与刘XX签订《方单》,载明:四通大厦涂料班组施工的灰色漆面积为543.9平方米、白色漆面积为55.4平方米、刮白腻子灰面积为28897.1平方米、红砖腻子灰刮灰面积为2247平方米、白色乳胶漆面积为12856.51平方米、红砖腻子灰及乳胶漆面积为1647.1平方米。刘XX系杨X班组成员。
2018年1月24日,杨X与杜XX进行结算,并形成《成博建司华阳四通项目油漆涂料班组结算清单》,载明双方结算总金额为592,085.34元。杜XX分别于2016年7月6日、2017年1月24日共计支付杨X20万元。
证人廖X当庭陈述,其负责的工作系杜XX与其项目经理冯XX安排的,且杨X在杜XX的安排下对油漆涂料进行了施工。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方单》《成博建司华阳四通项目油漆涂料班组结算清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虽杜XX并未与杨X签订合同,但结合《方单》《成博建司华阳四通项目油漆涂料班组结算清单》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系杜XX将四通大厦的油漆涂料工程交由杨X施工,因杨X系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故杜XX与杨X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
针对欠付款项。杜XX与杨X的结算金额为592,085.34元,因杜XX仅向杨X支付20万元,故本院对于杨X关于杜XX向其支付欠付款项392,085.34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针对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杨X与杜XX于2018年1月24日进行结算,杜XX在结算后未及时向杨X支付款项,故应当向杨X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5日起计算。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杨X与杜XX并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故利息应当以392,085.3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另,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从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基于合同相对性,杨X主张成博XX、XX公司支付款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X支付392,085.3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92,085.34为基数,从2018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4元,由被告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龙飞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现已具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条件。自2010年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离婚、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