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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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建茂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1日 1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502刑初25号
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68年2月15日生于云南省凤庆县,汉族,中专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9月23日释放,因吸食毒品成瘾多次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A,云南XX实习律师,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指定辩护人B、C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期间,经事前电话联系,被告人A在本区多次向吸毒人员B、C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A在本区XX拐角楼十字路口,以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A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约重0.076克,
2、2016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A在本区保山市XX医院对面永昌路路边,以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肖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约重0.076克,
3、2016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A在本区XX拐角楼十字路口,以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A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约重0.076克,
4、2016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A在本区新华商场路口,以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肖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约重0.076克,
2016年10月31日11时51分,公安民警在本区兰城街道保山市XX医院正对面永昌XX路边将被告人A抓获,当场从其外衣左侧口袋内一香烟壳内查获用锡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净重0.53克(全部作为检材提取),
2016年10月31日,经对被告人A的尿样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试剂检测,其结果呈吗啡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笔录、物证照片、称重记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移交及移送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保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保公司鉴毒字[2016]第537号毒品定性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A、B的证言,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及指认毒品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多次向他人贩卖0.83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A的指定辩护人提出A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A的违法所得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忠周
人民陪审员  刘钟化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辉艳萍
杨建茂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获法学学士学位。大学毕业后即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保持法学理论与法律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保山
  • 执业单位: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5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