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希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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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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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过户问题

发布者:严希勇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1日 2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希勇,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71日起至系争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止,以总价款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 0000元从民币,下同)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1 110日,原告与两被告在房产中介居间下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8.17平方米,转让价款为67.5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20151 112日前付清61万元,余款6.5万元在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再支付。双方还约定:在交易限制期满许可办理,即产权可以过户到原告名下时,被

告应在1个月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迟延过户,则每逾期一日,被告按照房屋成交价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支付给原告。系争房屋自201 84月底开始,开发商的大产证已经满三年,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剩余房款6.5万元,原告愿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袁某胡某未具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建筑面积为58.17平方米。20151019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于被告袁某名下。20151 110日,原告(乙方)与两被告(甲方)签订《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7.5万元;乙方于201595日向甲方支付购房首付款30万元,于201 51 11 2曰前支付房款31万元,交易限制期满后,双方共同到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当房屋产权证正式过户给乙方,乙方支付给甲方购房尾款6.5万元;在交易限制期满即产权可以过户到乙方名下时,甲方应在1个月内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委托案外人王某某向被告袁某支付房款61万元。20151 110日,两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于原告。20181 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结婚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所证实。

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第23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系争房屋交易限制期届满,现已具备过户条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两被告已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原告,不存在不能过户的事实及法律障碍,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其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申请撤回关于违约金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袁某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沈某办理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听悦路XXXXXX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沈某名下的手续;同时,原告沈某支付被告袁某胡某剩余房款6.5万元。

严希勇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现从事公司法务、股权并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