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希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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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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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亲访友被单元楼伤到腿,拿到对应伤害赔偿

发布者:严希勇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2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希勇,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人民币43,854.50(以下币种同)、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含二期)3,15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护理费(含二期)8,540元、交通费273元、误工费(含二期)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鉴定费2,080元、律师费8,0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因医疗费中已包含住院伙食费,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再单独主张,撤回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171013日上午920分,原告在探望亲友结束后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房下楼行走至一楼时,右手打开一楼楼道口公共防盗门门锁,左手推开公共防盗门,右脚刚刚跨出,防盗门突然反弹关上,原告来不及缩脚,导致原告右脚踝骨被夹断。现认为,正常情况下,防盗门被推开后不会立即反弹,应当缓慢复位,遇到障碍物时应立即停止复位,但该防盗门却在开启后迅速反弹,遇到原告右脚时并未停止复位。此外,该防盗门安装的位置不合理,正常的防盗门底部应与地面保持同一水平,但该防盗门却安装在距地面的一阶台阶上,致使原告脚骨被夹断。鉴于被告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是安装公共防盗门的发包方,有必要要求被告上海B公司在何处安装防盗门,防盗门安装工程结束后防盗门移交给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对防盗门在安全上具有管理义务,被告上海B公司系防盗门工程的施工方,由于防盗门的安装部位及质量存在问题,故被告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上海B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拒绝赔偿,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既非涉案防盗门的施工方,也非涉案防盗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仅负责出资,防盗门更新工程的招标程序合法,施工方上海B公司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案发时,防盗门尚在两年质保期内,在此期间由上海B公司负责防盗门维修、管理。涉案防盗门整体外观上与原防盗门基本保持一致,主要是在材料、铁门条纹上存在差别,至于原告称防盗门底部未落地而是与最后一阶楼梯齐平,因防盗门为原拆原装,未更换前的防盗门也安装在该位置,故实际并不存在设计,更不存在设计缺陷。涉案防盗门虽然在案发前存在一次报修记录,但当时报修内容是防盗门门禁主板损坏,并非防盗门闭合故障,而更换主板需要经过资金申报流程故尚未在案发时更换。此外,从原告提供的现场视频看,仅距涉案防盗门大概五、六十厘米处的地面上有一滩血迹,防盗门、楼梯台阶及至地面血迹处之间并无其他滴落状、擦拭状血迹,故对原告关于其右脚系被防盗门直接夹伤的陈述存疑。对具体赔偿项目,对原告支出的医疗费43,854.50元金额无异议,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对营养费(含二期)3,15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鉴定费2,080元、交通费2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无异议,住院期间发生的护理费1,280元无异议,剩余89天的护理费按40/天计算,误工费不予认可,律师费认可4,000元。

  被告上海B公司辩称,被告上海B公司是涉案小区防盗门更新工程的施工方,该工程是通过招标中标后取得,防盗门由上海B公司采购组装而成,以原拆原装的方式进行更新,防盗门更新工程于2016629日竣工并移交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防盗门移交后两年内由上海B公司负责维修保养。即使防盗门的闭门器最大程度上损坏,也不致于将人脚夹伤,故上海B公司并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赔偿项目同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1013日上午920分许,原告从上海市浦东新

区羽山路XXXXXX号楼下楼行走至一楼,在走出公共防盗门时,右脚脚踝受伤。事发后,原告被120救护车送往上海市东方医院就诊,急诊分诊单就医记录记载为:右踝畸形内侧5cm挫裂伤后、骨外露。当日入院治疗,共住院16天,支出医疗费43,854.50元,出院时主要诊断:开放性踝损伤(右踝关节开放性骨折);其他诊断:三踝骨折(右侧)、踝关节脱位(右侧)。住院期间原告聘请护工护理16天支出护理费1,280元。原告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代理,支出律师费8,00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三期期限作鉴定,于201881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某右踝部等处外伤,后遗右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人体损伤XXX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期120-150天,护理90天,营养90天;今后若行二期治疗,则休息30天,护理15天,营养15天。原告因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080元。

  另查明,1、被告上海B公司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801弄公共防盗门更新项目的施工方,该工程于2016629日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起计算)。质保期内防盗门发生故障由上海B公司负责维护。被告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是上述公共防盗门更新项目的出资方。2、涉案防盗门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房一楼楼道口第一阶台阶上。20179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XXX201室居民向洋泾街道巨东居委会报修5号楼防盗门整幢密码坏。事发时该故障未修复。3、原告系本市非农业户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告与上海奥中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有自201611日起至20181231日止的聘用合同,原告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事发后原告未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未再向其发放工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院小结、门急诊病历、放射诊断报告、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口簿、律师费发票、护理费发票、聘用合同、工资签收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海奥中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洋泾街道工程项目管理移交签定单、楼道防盗门更新报审、报验表、钢门窗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报告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为证。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右脚是被防盗门夹伤,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71013日事发现场的视频;2、事发时在场居民丁某某、李某某、胡耀明出具的书面证明;3、上海市浦东新区巨东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巨东小区业主下楼出门脚被防盗门夹伤一事的情况说明》;4、证人丁某某到庭作证。5、上海市东方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

经当庭质证,被告上海某街道办事处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视频只能反映原告被抬上救护车,没有记录实际的事发经过,不能证明原告的脚是被防盗门夹伤。证据2系证人证言,三名证人在同一份证明上签字,无法保证证词的独立性,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证据3认为,业主委员会不了解案发经过,无权认定案发经过,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证据4中三名证人的证言,其中证人陈某某并不在事发现场,其只是听原告说脚被防盗门夹伤,故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证人丁某某、李某某陈述看到原告坐在门外的平台上,然其二人事后对调解干部说原告是坐在楼梯台阶上,且事故现场的视频中看不到防盗门、台阶上有血迹,防盗门至一滩血迹处也无血滴相连,故对上述两位证人的陈述不予认可。证据5认为被告曾向原告的主治医生询问,医生表示病案中的记载是根据原告的陈述所作,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上海B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洋上海某街道办事处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原告、上海B公司各自过错程度及对于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由上海B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

  对于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认为,1、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854.50元、营养费(含二期)3,15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鉴定费2,080元、交通费2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均无异议,经审查,无不当,本院据此确认。2、护理费(含二期)。经鉴定,原告伤后给予护理期105天,原告住院期间聘请护工护理16天支出护理费1,280元,有护理费发票为凭,系原告实际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剩余89天的护理费本院按40/天的标准确认为3,560元,故本院确认护理费合计为4,840元。3、误工费(含二期)。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事发前有从事工作且每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故原告根据鉴定意见给予的误工期6个月主张误工费18,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4、律师费。原告在本起人身损害案件中聘请律师弥补自己诉讼能力的不足,亦属原告为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结合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案件标的等因素,本院酌定律师费4,000元。5、后续治疗费。因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6、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自愿撤回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自可准许。

  以上原告的损失共计207,389.50元,由上海B公司承担30%62,216.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62,216.85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其余诉讼请求

严希勇律师,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现从事公司法务、股权并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