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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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中新增工程量如何确认?马恩杰律师解析

作者:马恩杰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9次举报
2026-10-23

有人法律咨询,工程预算书能算合同里吗?工程签约时,对方设计总监承诺可以做另外做几个安装,算在工程预算书中,现在工地负者人却不兑现,一直拖着,装修公司却说,是员工私人行为不承认。有微信记录的,对方设计总监,也承认这事,现在要怎么做?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建设工程律师,代理处理很多起工程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一、本案涉及工程增量问题,增量本质属于工程合同变更,增量价款优先按合同约定、预算 、清单单价结算;一般情况,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增量的预算书,属于合同价款约定的证据;单方制作预算,一旦对方不认可,只能作为参考,需要鉴定确认。

二、 增量必须有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的变更指令、签证、增量预算。如果无书面签证,但能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且质量合格,依然可以主张增量工程款。比如本案有微信聊天记录。

三、工程增量属于对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工程量、价款的变更。实践中,马恩杰律师提醒,最好书面确认,比如:变更单、签证、增量预算书、补充协议,口头的工程量变更风险极高。

四、马恩杰律师认为,本案需要先探讨,预算书是否构成合同义务,需查看合同协议书是否明确将其列为合同文件,以及合同条款的优先解释顺序?,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1.9条,预算书是“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五、如果合同明确将预算书列为合同文件,比如协议书中约定“合同文件包含预算书”,则其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未明确列入,需结合合同条款解释顺序判断。

六、建设工程实务中?,如果合同明确将预算书列为合同文件,比如协议书中约定“合同文件包含预算书”,则其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未明确列入,需结合合同条款解释顺序判断。

进一步讲,预算书合同效力,需要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增量的预算书,属于价款约定证据,如果单方制作预算,对方不认可,只能作为参考,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需要鉴定,可参照签约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计价标准结算

七、马恩杰律师特别提醒,关于工程增量,根据住建部 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附增量预算书),发包人逾期未审批,按合同约定处理。

八、马恩杰律师认为,实务中工程合同类型,对增量影响和很多大,本案关键看工程预算书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在总价合同中,工程师涉及的预算书是结算依据,也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增量超出原合同范围的新增工程,不在包干范围内,可可以单独另行计价。在单价合同中,仅作为参考。

综上所述,依据建工法律规定,增量价款规则,有约定从约定;协商不成,参照签约时当地定额 或造价标准。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属于约定计价依据。

马恩杰律师提醒:工程建设实务中,要重视搜集、保管、整理,比如签证、增量预算书、变更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图纸、影像等资料,这些都可以作为增量工程量证据;没有签证不等于不能要增量款,但是举证很难。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四、《招标投标法》(政府 / 国有资金项目重点)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国有资金项目,大额工程增量如果属于实质性变更,不能随意通过签证绕过招标;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应当履行招标程序。

五、住建部 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0.4 变更估价原则(预算书 / 清单计价规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无相同、类似项目,按合理成本 + 利润确定单价。

马恩杰律师 15250058331(微信) 专职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马恩杰律师热衷法律事业,深谙法律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1083039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10830396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