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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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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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马恩杰律师解析

作者:马恩杰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次举报
2026-10-22

有人咨询,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现在看病要自费,入职时单位让签字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怎么办?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劳动工伤律师,代理很多起类似劳动工伤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一、社保是签订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缴纳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员工书面自愿放弃,或已经给予现金补贴,或通过协议免除缴纳社保。

二、如果用人单位因社保缴纳问题,劳动者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查证属实,拒不补缴纳社保,劳动监察部门立案稽查,可以对涉事单位,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026年11月1日起有新的变化,欠缴处罚分三个档次,欠缴越多,罚款更厉害,最高到三倍罚款。

三、用人单位不交社保风险很大,员工可以以此提出单方被迫离职,也就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照工作年限主张经济补偿。

四、马恩杰律师劳动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不管是工作场所受伤、还是上下班交通事故受伤,全部工伤待遇由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这个巨大风险,使许多有人单位刻骨铭心。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马恩杰律师 15250058331(微信) 专职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马恩杰律师热衷法律事业,深谙法律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1083039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10830396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