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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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析:高空抛物法律问题

作者:马恩杰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2026-10-22

有人咨询,公租房楼上住户,总往下仍垃圾,路过的人总感觉很害怕,怎么维权?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侵权律师,代理很多起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一、高空抛物就是故意往下面扔东西,属于危险行为,这是典型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治安处罚、刑事犯罪。,

二、民事赔偿方面讲,民法典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由抛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楼上是谁扔的,整栋楼居民都可能作为加害住户的侵权者进行损害补偿。

三、物业负有安全防范义务,比如小区安装监控,加强安全警示宣传,如果未尽义务相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从治安方面讲,高空抛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可行政拘留和罚款;

五、从刑事方面讲,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比如如多次进行抛物、造成他人惊吓或财物损坏,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面临刑事责任的处罚,

马恩杰律师建议:受害方或物业应当积极固定证据?,比如及时拍照、录像,必要时调取固定监控。建议受害者及时?向物业反映,要求物业调查,主张物业给对方予以制止;

马恩杰律师提醒:出现高空抛物零容忍,最好及时报警处理,发生高空抛物是极度危险行为,报警后,公安有义务介入,采取手段调查,方便查找抛物的责任人。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马恩杰律师 15250058331(微信) 专职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马恩杰律师热衷法律事业,深谙法律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1083039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10830396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