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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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孩子受伤害如何维权?马恩杰律师解析

作者:马恩杰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3日分类:人身伤害浏览:83次举报
2026-10-23

有人法律咨询:孩子在住校期间与同学追逐打闹导致脚脖骨折 医疗费花几万块,对方家长不见面,也没打电话,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侵权纠纷律师,处理很多起类似案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一、校园未成年人孩子受到伤害,维权的关键在举证,

1.  一般按年龄段,不满 8 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孩子在校园受到伤害,法律推定学校有过错,由学校举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责;

2.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举证责任在受伤害的家长来举证,需要证明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责任;

3.  在学校被同学打伤的,由侵权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校外第三人侵权伤人的,一般第三人为主要责任,学校未尽管理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二、针对本咨询的问题,马恩杰律师认为,孩子在住校期间与同学追逐打闹导致脚脖骨折,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方学生参与追逐打闹直接导致伤害,其家长需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马恩杰律师建议,受害者家长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收集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等证据;

2,要求学校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3. 向对方家长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4. 如协商不成,法律途径维权

苏州马恩杰律师执业十五年,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股权、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离婚等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 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校外第三人入校伤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双方监护人,开展调查处置

马恩杰律师 15250058331(微信) 专职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马恩杰律师热衷法律事业,深谙法律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1083039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
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10830396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