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秋丽律师
郭秋丽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4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认定为自首并成功判处缓刑

发布者:郭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3日 1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

     201943日,张某驾驶卡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口转弯时,与驾驶小轿车的王某因行车变道发生口角,后张某停车后持水果刀将王某的左边胳膊戳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因外伤致左肘关节下桡侧软组织挫伤,王某经治疗后,遗留一长达4厘米疤痕,该伤情构成轻微伤。之后,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律师点评:

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后,仔细分析案情,张某持水果刀伤人,属于持凶器伤人,属于情节恶劣情形,无疑对张某的量刑不利。如何才能避免对张某不利的情节,放大对张某有利的情节?本律师做了以下分析和努力,最终为张某争取到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的量刑,张某及其家属甚为满意。

一、关于张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 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作了具体的认定。这些规定,其立法的本意是要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在本案中,张某收到民警电话,说明公安机关可能已经发现张某的犯罪事实,此时张某具有选择的权利,张某可以选择自动归案,也可以选择拒不到案或者逃跑,但张某却是选择了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其在不具有强制力传唤的情况下仍有到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符合自动投案的特征。

二、建议张某家属积极主动与受害人王某联系,达成赔偿意愿,并取得王某的谅解

在本律师的参与下,张某家属与王某取得联系,表达了赔偿意愿,一开始王某狮子大开口,要求赔偿金额偏高,经过本律师积极与王某沟通,最终向王某赔偿了10000元,王某出具了谅解书。

 三、张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到案后如实陈述案情,认罪态度好。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郭秋丽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上海市浦东新区资深律师,现已从事法律行业12余年。本律师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