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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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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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引发继承纠纷,母亲欲出售房屋以房养老,遭到部分子女反对,母亲怎么办?

发布者:郭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7日 3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徐某某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XXXXXXXXX室中50%的产权份额;2.判令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XXXXXX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四被告各支付10%的房屋价款;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徐某某与原告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四个子女,即被告四人,徐某某的父亲徐A197138日死亡,母亲周A1977614日死亡。徐某某于2004226日因病死亡。徐某某生前与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XXXXXXXXX(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潍坊路房屋),房屋产权情况为徐某某、周某某按份共有,各占50%产权。徐某某去世后,原告一直独自一人居住在该房屋内,现原告年事已高,要求对徐某某的产权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依法分割后,原告请求判决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原告一人所有,售房款按照相应份额进行分割。原告出售房屋的原因有二:其一,涉案房屋采光不好,常年见不到太阳,居住环境较差,已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情绪。新港大厦距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距离较近,严重影响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房屋的采光,为此,业主曾与新港大厦的开发商发生纠纷,并诉讼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后调解结案,新港大厦的开发商支付业主每户4万到5万不等的赔偿款。其二、原告年事已高,常年一个人居住,饮食起居毕竟不太方便,因子女都有自己的工作及家庭,原告也不想拖累子女。涉案房屋出售后,原告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可选择较好的敬老院居住,可以安度晚年。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徐某1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潍坊路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四被告各支付10%的房屋折价款,愿意承担四分之一的律师费。

被告徐某2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徐某1

被告徐某3辩称,同意分割房产,但不同意承担律师费、诉讼费,这些费用应当由提出诉讼的当事人承担。原告只有一套房子,如果卖掉就老无所依。

被告徐某4辩称,不同意分割潍坊路房屋,50%产权归原告所有其不能接受,原告在诉状中提出要取得房屋产权后出售,出售房屋后,原告晚年居住不能得到保障,原告向四被告各支付10%折价款的比例不能接受,被告徐某4在父亲去世后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应当适当多分。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认定如下事实:

被告周某某与被继承人徐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系双方所生育子女。被继承人徐某某于2004226日因病去世,其父徐A197138日报死亡,其母周A1977614日报死亡。

潍坊路房屋系动迁所得,原系公房,住房调配单上“新配房人员情况”为:“租赁户名:徐某某、家庭主要人员:周某某妻、徐A孙女”。2001522日,潍坊路房屋被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状况为:徐某某、周某某按份共有、各占50%产权。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潍坊路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201897日,该估价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估价意见为潍坊路房屋的评估价值为310万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9,200元。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4万元。

本院认为,潍坊路房屋产权取得于被继承人徐某某与原告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被继承人徐某某与原告周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被继承人徐某某已经去世,其生前未留遗嘱,故其在潍坊路房屋中的遗产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被告徐某4虽提交票据等材料用以证明其在被继承人徐某某去世后花费了部分钱款,但原告及被告徐某1、徐某2均称丧事系由原告周某某出资后由被告徐某4操办,考虑到被继承人徐某某去世时原告年事已高,由原告出资、被告徐某4负责具体操办丧事具有一定合理性,故仅凭票据无法证明办理丧事的花销均由被告徐某4支付。即便这些花销确系被告徐某4支出,身为人子,为父亲办理丧事亦属本分,更何况这些花销均发生在被继承人徐某某去世之后,无法证明被继承人徐某某生前由被告徐某4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被告徐某4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被继承人徐某某生前与原告周某某同住,现无证据证明任何一位当事人在被继承人徐某某生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本案中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以在各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为宜。至于被告徐某4之女在潍坊路房屋中的权益问题,因案外人徐A已另行提起诉讼,故本案中对该问题不做处理。潍坊路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在分割被继承人徐某某的遗产时应先析出原告周某某的一半份额,另一半份额在原、被告间平均分配,即析产继承后,由原告周某某占有3/5的产权份额,被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各占有1/10的产权份额。考虑到产权份额及居住情况,潍坊路房屋应归原告周某某所有,根据估价结论,由原告周某某给付四被告各31万元的财产折价款。至于律师费,该费用系原告为提升自身诉讼能力所支付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现被告徐某1、徐某2自愿负担1/4的律师费,系对其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中应由被告徐某1、徐某2各支付1万元的律师费用。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XXXXXXXXX室房屋归原告周某某所有;

二、原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财产折价款各31万元;

三、被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应于收到本判决主文第二条的财产折价款七日内配合原告周某某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XXXXXXXXX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四、被告徐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律师费1万元;

五、被告徐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律师费1万元;

六、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

本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原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本律师后,本律师了解到以下情况: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作为独自生活的老人,身体康健,思维敏捷,虽有子女四人,但子女各有各的生活,其中有两名子女与原告关系紧张。原告不愿在有生之年拖累子女,为了生活便利,原告欲出售房屋进入好一些的养老院以达到以房养老的目的。原告与四名子女沟通协商,无奈其中部分子女坚决不同意出售房屋,并表示房屋系拆迁安置而来,还涉及到原告孙女的份额,双方为此还发生多次争执,原告感到日渐憔悴。

本律师介入案件后,本律师积极与其沟通,并与其子女多次进行沟通交流,凭着本律师耐心的沟通,秉着尊重父母意愿的原则,其他三名子女均同意原告出售房屋,但只有一名子女坚决不同意,无奈原告只能诉至法院。

本律师通过扎实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从原告利益出发,设定了特定的诉讼方案,最终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原告给予各子女相应的补偿款,至此,原告实现了第一步。

判决生效后,原告通过执行流程,房屋登记到原告一人名下,原告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原告可以出售房屋,借此实现了其以房屋出售款养老的目的。

再次感谢原告对本律师的支持与信任!


 



郭秋丽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上海市浦东新区资深律师,现已从事法律行业12余年。本律师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