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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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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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转化为抢劫罪案件,如何降低起刑点,并争取量刑最轻?

发布者:郭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0日 3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

   2018年某天晚上,徐某与朋友喝酒后独自回家,徐某经过路边的某处果园时,突然感觉口渴,于是,徐某钻入篱笆进入果园内,偷得生梨、茄子若干(价值人民币20元),后徐某被果园园主王某发现,王某抓到徐某的衣服,徐某想逃跑,但被王某抓到,徐某反手拿了根棍子将王某打倒在地,致王某左前臂受伤,王某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王某家属报案,徐某被当场抓获。

律师点评:

本律师接受徐某家属委托后,经过会见徐某,了解了整个案件情况后,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本案中,虽然徐某偷得生梨、茄子价值仅为4元,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但是否构成盗窃罪呢?那就不一定了,按照上海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数额的起点为1000元,故徐某达不到盗窃罪的起刑点。即便徐某所偷财物达到起刑点的标准,但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王某抓到,徐某为了抗拒王某的抓捕,将王某打倒在地,致王某受伤,很显然,徐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在意识到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后,不仅为徐某感到惋惜,抢劫罪的量刑起刑点是3年以上,怎样才能将徐某的起刑点降低,争取量刑最小化呢?

第一,本律师经过研究案情后,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在本案中,徐某在被王某发现之前,虽然偷得了生梨与茄子,但因被王某发现,最终没有取得生梨与茄子,没有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虽然徐某采用了暴力手段但王某伤情仅是轻微伤,故徐某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从被害人王某处寻求突破,建议徐某家属给予王某适当赔偿,取得王某的谅解。

本律师经过徐某家属主动联系到被害人王某,与被害人徐某进行沟通后,了解到被害人态度十分强硬,虽然伤情不严重,但该事件给徐某留下了心理阴影,再加上年纪较大,精神也收到了一定的刺激。针对这种情况,本律师建议徐某家属采取缓和态度,定期去医院看望徐某,为徐某负担医药费,购置一些营养品等,试图感化徐某。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王某也知道徐某上有老、下有小,平时人蛮老实,当天是因喝酒醉了的原因。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徐某家属对王某进行了适当赔偿,王某出具了谅解书。

第三,在徐某认罪的情况下,本律师经过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认定徐某有坦白情节。

最终,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虽然没有为徐某争取到缓刑,但已经最大限度为徐某争取到了量刑最小化。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郭秋丽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上海市浦东新区资深律师,现已从事法律行业12余年。本律师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