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0日 3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
2018年某天晚上,徐某与朋友喝酒后独自回家,徐某经过路边的某处果园时,突然感觉口渴,于是,徐某钻入篱笆进入果园内,偷得生梨、茄子若干(价值人民币20元),后徐某被果园园主王某发现,王某抓到徐某的衣服,徐某想逃跑,但被王某抓到,徐某反手拿了根棍子将王某打倒在地,致王某左前臂受伤,王某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王某家属报案,徐某被当场抓获。
律师点评:
本律师接受徐某家属委托后,经过会见徐某,了解了整个案件情况后,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本案中,虽然徐某偷得生梨、茄子价值仅为4元,徐某的行为是盗窃行为,但是否构成盗窃罪呢?那就不一定了,按照上海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数额的起点为1000元,故徐某达不到盗窃罪的起刑点。即便徐某所偷财物达到起刑点的标准,但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王某抓到,徐某为了抗拒王某的抓捕,将王某打倒在地,致王某受伤,很显然,徐某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在意识到徐某构成抢劫罪的罪名后,不仅为徐某感到惋惜,抢劫罪的量刑起刑点是3年以上,怎样才能将徐某的起刑点降低,争取量刑最小化呢?
第一,本律师经过研究案情后,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在本案中,徐某在被王某发现之前,虽然偷得了生梨与茄子,但因被王某发现,最终没有取得生梨与茄子,没有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虽然徐某采用了暴力手段但王某伤情仅是轻微伤,故徐某属于犯罪未遂。
第二,从被害人王某处寻求突破,建议徐某家属给予王某适当赔偿,取得王某的谅解。
本律师经过徐某家属主动联系到被害人王某,与被害人徐某进行沟通后,了解到被害人态度十分强硬,虽然伤情不严重,但该事件给徐某留下了心理阴影,再加上年纪较大,精神也收到了一定的刺激。针对这种情况,本律师建议徐某家属采取缓和态度,定期去医院看望徐某,为徐某负担医药费,购置一些营养品等,试图感化徐某。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王某也知道徐某上有老、下有小,平时人蛮老实,当天是因喝酒醉了的原因。最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徐某家属对王某进行了适当赔偿,王某出具了谅解书。
第三,在徐某认罪的情况下,本律师经过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认定徐某有坦白情节。
最终,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虽然没有为徐某争取到缓刑,但已经最大限度为徐某争取到了量刑最小化。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