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秋丽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9日 1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
杜某经营一家手机店店铺,主要靠手机低进高出赚取差价,随着生意越来越好,杜某也养成了高消费的习惯,店铺也不断持续亏损,自2018年开始,杜某便采用高进低出的经营模式,经常向客户采购大批量手机或提供手机货源,利用客户之间的货款期差异,采取后款还前款的方式,保证其不断获取新的手机和货款,杜某面亏损越来越高,杜某还将部分货款用于个人高消费及打赏主播等,最终无力归还钱款,杜某共采取上述方法骗取手机和货款共计1400多万元未归还,后因被害人报案,杜某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律师点评:
本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作为杜某的辩护人,首先对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再结合案件情况找到适合杜某的辩护方式,在杜某及杜某家属没有对被害人退赔及没有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最低的量刑及罚金,杜某及及其家属比较满意辩护结果。
一、本案中,需要先区分杜某未归还钱款的行为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罪。
从杜某的主观故意来看,杜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杜某正常的经营模式是手机低进高出赚取差价,但在2017年之后,杜某开始采用高进低出的方式,这种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况且,杜某明知店铺持续亏损。第二,从杜某的履约能力来看,杜某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杜某养成了高消费的行为,杜某的店铺也在持续亏损,杜某在向客户购买大量手机时,应该能意识到自己存在不能正常支付货款,虽然杜某采用后款还前款的方式归还了部分借款,但本质上讲,对于受骗的客户讲,杜某是没有履约能力的。第三,从杜某对货款的处置情况看,杜某取得货款后,一部分用于归还其他客户货款,一部分用于个人高消费及打赏主播,造成损失1400多万元,杜某对钱款的处置情况也可以说明,杜某在2017年后的行为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二、在杜某未归还的1400多万元货款中,有没有正常的合同交易行为?是否都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在杜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本律师就杜某诈骗的金额1400多万元,对每一笔款进行仔细整理,发现600多万元属于正常的合同交易往来,该款项应该予以扣除,律师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成功为杜某减少了涉嫌犯罪的金额,一定程度上为后期的量刑从轻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本律师从杜某的到案情况、认罪态度、与被害人的沟通情况、杜某的家庭情况等多方面为杜某辩护,最后,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基本都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定杜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金额为800多万元。
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杜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二十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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